商品房购买后退房税收分析
限制预售商品房退房的依据及退房条件
一、限制退房的依据。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住房房价,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十条中规定,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二、退房的条件
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1.约定条件。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的,若购房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会得到支持。
2.法定条件。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购房合同无效可退房。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
二是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可退房。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是套型误差可退房。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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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