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内蒙古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规范延期纳税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六)当期企业《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

(八)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了延期申报手续到期仍未申报的;

(二)被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种偷、逃、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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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