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

[2005]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一个场地、联合办证、一次收费、分别管理”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一个场地。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在诸暨市国税局办税大厅(高湖路66号)设置联合税务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纳税人可向任一窗口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一次报送国、地税税务登记资料(一式三份),由国、地税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内部传递。

联合办证。按照“国、地税统一受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录入软件,统一打印发证”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一次收费。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向纳税人收取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

分别管理。国地税对统一办理的税务登记业户,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37号、国税发[2002]8号、[2003]7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管理。

第三条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同一个体工商户办理两个以上税务登记证,在其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绍兴地区为6),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大写a、b、c…);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对个体工商户经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赋予税务登记代码。

第二章设立、变更登记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设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

第五条受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纯地税户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地税登记窗口受理,核发加盖地税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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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税务登记换证、验证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