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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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单位: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泉地税发〔2009〕98号
索引号:qz00807-0200-2009-00004发布日期:2009-12-0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现将《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附件1: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
附件2: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
附件3:非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车辆申报确认表附件4: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明细表
附件5: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明细表附件6:代征车辆户管台账附件7:代征车辆分户台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管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并使用机动运输车辆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
(二)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其运营的机动车辆车籍地在泉州市的个人;
(三)未依法登记注册,车辆又未落籍,但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泉州市内,使用机动运输车辆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适用对象均为本办法所称的“营运车辆纳税人”。
二、户籍管理
(一)提供公路客货运输劳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道路运输证;
6.机动车行驶证。
(二)营运车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址、所属车辆数量或核定载质量(客数)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营运车辆纳税人因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征收管理
(一)征管模式。对营运车辆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地税机关可分别采取自管、委托代征、自管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等模式,具体模式由各县级局根据管征实际确定。
凡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如货运、客运公司(包括出租车公司)应纳入自管范围。
纳入自管范围的营运车辆纳税人以下简称“自管营运车辆纳税人”;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营运车辆纳税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及标准。
1.对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2.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其中,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或者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企业类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体类营运车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率征收;除此之外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单车最低定额标准详见《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附件1)。没有固定营运线路、始发站点、发车时间的旅游车辆,月最低核定营业额按对应客运车辆标准的80%执行,其他专用车辆月最低核定营业额由各县级局确定后向市局征管部门报备。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营运车辆纳税人健全账证,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逐步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
(三)定额核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营运车辆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定定额: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填报《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详见附件2)。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申报的经营额为预估数。
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所属车辆数量、核定载质量(客数)、月经营额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并填报《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
2.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和《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在调查基础上,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定方法初步核定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的具体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定额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和建议,对意见集中的纳税人组织调查、分析,对需要调整的应予调整,不予调整的也应记录理由备案。
4.上级核准。主管地税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报经县级局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附在《核定定额通知书》后一并送达定期定额营运车辆纳税人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四)申报纳税期限。营运车辆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缴纳营运车辆税收。
(五)停、复驶管理。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营运车辆纳税人(含个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注明停驶车辆的停放地点。地税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营运车辆纳税人所属车辆出现停驶的,应当在停驶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具体列明停驶车辆的行驶证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客数),说明停驶理由、停驶期限、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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