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9〕141号]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5、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
16、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18、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9、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22、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21号);
23、执行到期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1号);
24、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个环节,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见附件1);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备案(资格备案时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1、
2、
7、
9、
11、
12、
13、
15、
21、
22、23项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年终确认备案。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对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5、
6、
7、
8、
10、
11、
13、
15、16项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
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财税[2008]21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及继续执行到期优惠政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第七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补齐全部资料,纳税人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纳税人申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签章,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需要实地调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禁止越权和违规核准备案。税务机关越权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备案工作。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备案工作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格备案资料后,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纳税人。对经评估、检查、稽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见附件3),并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对免税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税务机关登记后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本纳税年度内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实际发生额等情况,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及时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见附件6),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项目、时间、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核查企业年度申报情况,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提请纠正;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包括当年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户数、享受优惠情况;上年同期基本情况、变化原因;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落实政策采取措施,存在问题,未获准备案税收优惠户数、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
3、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帐
7.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资格备案:
(1)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2)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3)相关事项声明(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
(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经营项目场地证明);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政策依据等;(2)企业决策层投资决议、投资合同(协议);(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对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情况、项目核算情况、预计经营所得情况、政策依据等;
(2)每个项目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
(4)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当年发生技术转让名称、受让人、转让金额、政策依据等;(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需要提供:
a: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b:省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e: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要提供:
a: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b:省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f: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日期、批文字号、批准机关、高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4);(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见附件5);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年度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况、政策依据等;(2)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减计收入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名称、所属类别、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主要利用原材料、主要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政策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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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5月19日印发打字:欧阳校对:所得税管理处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