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一些纳税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减轻灾区纳税人的负担,保障灾区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现就对受灾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提供特别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和认证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因洪涝灾害造成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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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的,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17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我省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洪涝灾害造成ukey丢失、损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因受灾无法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申报审核的,出口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市州局申报。各市、州局要为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关于税款征收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税款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优先给予办理。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可先行审批,待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行补报。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问题
受灾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因洪涝灾害影响暂时不能营业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统一登记,按停业处理。恢复营业的,应结合个体工商户受灾损失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纳税定额核定。
(三)核定征收企业征税问题
1.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其应税所得率2010年至—2—
2011年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该行业最低标准执行。2010年因调低标准涉及多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15日内办理退税。
2.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取消当期定额,恢复生产经营后至2011年底前,将定额标准降低至原定额标准的50%。
四、关于普通发票损失报批
纳税人普通发票因此次洪灾损毁的,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后应统一登记造册缴销,并集中公布作废普通发票号码。对恢复正常营业的纳税人,应及时提供所需发票。
五、关于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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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将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纳税人受灾情影响的情况,做好各项涉税审批备案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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