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7]99号【发布日期】

1997-06-18【生效日期】

1997-06-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1997年6月18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