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度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5篇

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通过电话或网络办理纳税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引导或转交经办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其他途径、方式向办税服务厅现场人员进行涉税业务咨询、办理涉税事宜、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接受询问或反映的第一位现场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包括办税服务厅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的其他税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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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首问事宜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解释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态度生硬,推诿不理。

第九条首问责任人因接待不当或拒绝、推诿、扯皮等原因,而致使纳税人无法办理涉税事宜的,相关部门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制度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