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稽[1999]5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违法案件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以后进行公告

2、一般案件采用简单形式进行公告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国税发[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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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同时满足〘中国税务

报〙上定期公告曝光案件的需要,各地每月至少要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超过100万元。

六、总局将分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