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
税政科便函〔2009〕1号
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基层及纳税人普遍反映是否应该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经对照有关的财务税收政策规定并请示,现明确如下意见:
一、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税收处理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不并入房产原值。
二、建造房屋占用土地的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一)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建造自用房产的,所实际占用的土地按照摊余价值记入“在建工程”,竣工时,一并作为企业房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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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无论是否冲减土地成本,均要按照返还前的土地价值确认,对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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