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2008-5-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三、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四、关于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

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一)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行驶证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车辆进口凭证。

五、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各项具体征管制度和办法。对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车船税征管工作顺利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二篇:车船税调查通知车船税调查通知

为全面了解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完善征管措施,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结合目前税源清查活动,按照豫地税发〔2012〕16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2012年

5、6月在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进行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纳税地点征收车船税的情况等

(二)依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机构是否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应代收车船税税款,实际代缴车船税税款。税款缴纳在哪个税务机关。

2、是否查验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以及加收滞纳金

应代收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实际代缴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缴纳(分年度统计)在哪个税务机关。

3、是否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按要求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分情况统计应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和实际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如: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已代收代缴过车船税的、开具免税证明的、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的等。

4、是否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

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未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

5、是否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未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次数、车辆数、车船税税款金额。

6、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

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与保险机构争议的处理情况等

由保险机构根据1—6项进行自查,根据1—6项写出自查报告并与6月10号前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报送到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一科进行核实调查,写出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落实车船税法的情况。

二、调查的范围和时间

对2012年1-4月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自行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科室于6月20号前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调查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税政科。

豫地税函〔2012〕165号.doc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纺织工业——服装:牛仔裤为你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9-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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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监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