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范文合集

第一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建立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评估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与《纳税评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主辅评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岗位,预案的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的分工提高团队合作效率,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保证运行质量的纳税评估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主辅评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辅评和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和市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二章主辅评的确定及职责

第五条主辅评岗位通过纳税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竞争的方式确定,包括预案撰写、预案评审和部门领导确认等工作环节。

第六条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

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企业解释说明与自查情况分析;

(四)风险调查排除的疑点信息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五)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要逐一分析并提出评估对策性意见;

(二)对新增疑点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要完整准确,推理分析要逻辑严密,文字表述要简明扼要;

(四)评估思路和措施要力求做到有效、新意、易行

第八条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基于职业能力,对照预案的基本要求对一组预案逐一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意见,并对预案进行排序。

第九条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岗位,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部门领导根据撰写者的工作阅历、职务及工作单位等情况,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评岗位。

第十条主评岗位的职责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并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辅评岗位的职责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确定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省局评估部门可从全省国税系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经验丰富、思辨能力强的同志,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队伍,也可以通过评审会议的形式,组织预案评审。

市局评估预案的评审,由市局组织本级的专家队伍,并应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审核排序,并发表评审意见;

(二)对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

第十五条预案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评估预案的编写质量,对评选预案进行排序;

(二)推荐每篇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

(三)专家补充的疑点问题及对策性意见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实或排除疑点问题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三)预案与评估结果对比分析,总结预案分析思路的得失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专家评分、部门领导评分和主评评分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家评分占50分,部门领

导评分占20分,主评评分占30分。

(一)专家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其余专家的平均分;

(二)主评评分根据本组辅评的表现打分,本环节主评得分为辅评的平均分;

(三)部门领导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主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评估方案及评估报告的质量20分;

(三)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0分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40分

第二十条主评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对主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25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25分;

(三)工作态度和业务表现25分;

(四)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5分

第二十一条异地核查期间,主辅评人员可比照稽查人员享受误餐、通讯等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省局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的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获得优秀案例奖的评估组应根据评估组成员的

综合得分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省局评估工作且表现出色的主评,省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参与省局评估工作并获省局通报表彰的,在评先评优与竞争上岗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辅评得分等于或超过主评的,可享受主评同等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

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建立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评估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与《纳税评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评估主辅评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岗位,预案的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的分工提高团队合作效率,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保证运行质量的纳税评估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主辅评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辅评和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和市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二章主辅评的确定及职责

第五条主辅评岗位通过纳税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竞争的方式确定,包括预案撰写、预案评审和部门领导确认等工作环节。

第六条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

1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企业解释说明与自查情况分析;

(四)风险调查排除的疑点信息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五)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要逐一分析并提出评估对策性意见;

(二)对新增疑点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要完整准确,推理分析要逻辑严密,文字表述要简明扼要;

(四)评估思路和措施要力求做到有效、新意、易行。第八条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基于职业能力,对照预案的基本要求对一组预案逐一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意见,并对预案进行排序。

第九条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岗位,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部门领导根据撰写者的工作阅历、职务及工作单位等情况,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评岗位。

2第十条主评岗位的职责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并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辅评岗位的职责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确定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3第十三条省局评估部门可从全省国税系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经验丰富、思辨能力强的同志,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队伍,也可以通过评审会议的形式,组织预案评审。

市局评估预案的评审,由市局组织本级的专家队伍,并应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审核排序,并发表评审意见;

(二)对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第十五条预案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评估预案的编写质量,对评选预案进行排序;

(二)推荐每篇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

(三)专家补充的疑点问题及对策性意见。第十六条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实或排除疑点问题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三)预案与评估结果对比分析,总结预案分析思路的得失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专家评分、部门领导评分和主评评分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家评分占50分,部门领

4导评分占20分,主评评分占30分。

(一)专家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其余专家的平均分;

(二)主评评分根据本组辅评的表现打分,本环节主评得分为辅评的平均分;

(三)部门领导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主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评估方案及评估报告的质量20分;

(三)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0分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40分。第二十条主评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对主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25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25分;

(三)工作态度和业务表现25分;

(四)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5分

第二十一条异地核查期间,主辅评人员可比照稽查人员享受误餐、通讯等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省局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的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获得优秀案例奖的评估组应根据评估组成员的

5综合得分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省局评估工作且表现出色的主评,省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辅评得分等于或超过主评的,可享受主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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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管理资源吧(www.xiexiebang.com),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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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www.xiexiebang.com)管理资源吧(www.xiexiebang.com),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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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