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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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标签】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颁布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

大地税发﹝2002﹞145号

【发文日期】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种】

税款征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经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市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报批、管理、催缴和统计,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了解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延期缴纳的税款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按时组织入库。

第二章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所)或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收到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时,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是否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期

限是否在三个月以内;

(二)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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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

发﹝2008﹞57号)规定,本文自2008年9月10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