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年〕2号)精神,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及主要任务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材、机械、旅游、商贸市场、仓储物流、城市地下管线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打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城市建成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就不能生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级别评定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安全诚信意识,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设立安全基础培训专项经费,建设现代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实施“平安卡”工程,启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的3年行动计划。企业用工要严格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持续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并对职工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合格后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企业要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源头工程”。强化班组对生产要素的安全管理,鼓励引导创建安全班组,保障班组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在班组中实施“帮带纠偏”,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凡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要给予警告,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六)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要参加值班,关键工程、关键环节、关键时期必须到现场指导、指挥和协调。企业应完善带班值班制度,建立带班值班记录。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执行下井挂牌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应严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建材、化工、非煤矿山、机械加工等行业和使用有毒溶剂的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力度。凡企业作业场所存在粉尘、汞、铅、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八)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全面推进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技术装备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两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助剂等生产的企业,两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在3年内要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十)严格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出租)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教育、作业规程审查和过程监督等相关内容。因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连带责任。
(十一)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加大挂靠营运车辆、校车等重点营运车辆的整治力度,提高挂靠车辆经营准入门槛,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挂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旅客伤害等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挂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交通运输安全信息系统,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办法,明确对车辆超速超限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要求。加大对旅游船舶的监管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经营资质水平持续下降的企业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十二)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建成区内燃气、供水、供热管线、供电、通讯缆线等地下公共管线的安全管理,依托gis地理信息技术,建设地下公共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资料,并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签订保护协议并安排专人监护。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职范围内的管线巡视,杜绝因不当或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发生。
在旧城拆迁、改造、城镇化建设中,要做好危险物品输送管线改建、拆除和铺设、运行的监控。企业“关停并转迁”的同时,要对原有管线进行集中清查,消除隐患。对已经停用和废弃不用的地下工业管线,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安全拆除工作,对不能确定权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十三)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交底手续。对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试生产应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实行新产品试验申报制度,杜绝因新产品试验而无证生产销售危险物品。严格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
(十五)探索创新小企业安全管理模式。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等社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实施安全生产业务托管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对口小企业结对帮扶、分组帮扶管理服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对小企业的志愿服务。继续推行监管人员基层挂点制度,多举措协助小企业提高安全技能及管理水平。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研发、设计、工艺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中等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对小试、中试、试生产核心技术的安全负责。企业应及时完善作业程序、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强化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健全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壮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技术力量,发挥科研单位、协会的智力优势,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或升级改造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在液化危险物品槽车充装环节,推行使用万向管道装置,2012年底禁止软管充装。推广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系统、建筑塔机防倾翻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紧急切断装置、大型油罐、槽车使用热屏蔽涂层。鼓励化工企业在联合装置安装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esd&sis)、建筑施工应用智能式整体升降脚手架、长途客运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超员报警装置。探索在市政燃气管道关联检查井内安装燃气泄漏无线报警系统。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十九)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充分运用“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转化。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装置多余容错能力。推广化工工艺安全分析、工艺安全条件论证等示范性先进技术。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二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城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充实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队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十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二)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加大网格化监管推进考核力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落实“九定”制度,规范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安监、公安、交通、国土、城建、质监、旅游、农机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内容,提高运用网格化进行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形成环环相扣的安全监管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包括驻市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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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十四)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五)实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