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市北区委、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保障企业安全发展,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旅游、商贸市场、高层楼宇、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完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企业评定级别名单公布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企业安全诚信意识,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年完成市安委会确定的首批15个行业企业级别评定工作。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设立安全基础培训专项经费,建设现代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实施“平安卡”工程。启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需求制订安全培训计划,持续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并对职工培训效果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合格后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源头工程”,强化班组对生产要素的安全管理,鼓励引导安全班组创建。保障班组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在班组中实施“帮带纠偏”,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凡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6.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要参加值班。对关键工程、关键环节、关键时期的作业必须到现场指导、指挥和协调。企业应完善带班值班制度,建立带班值班记录。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应严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建材、化工、家具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和使用有毒溶剂的靴鞋、皮革、箱包加工等企业应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力度。对企业存在粉尘、汞、铅、镉、有机溶剂等有害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较大安全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9.全面推进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技术装备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动态达标。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2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助剂等生产的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市安委会确定的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企业2年内完成级别评定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10.严格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出租)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进行资质审查,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教育、作业规程审查和过程监督等相关内容。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1.加强运营车辆管理。加大挂靠运营车辆、校车等重点运营车辆的整治力度。提高挂靠车辆经营准入门槛,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挂靠运营车辆发生交通安全等事故,依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配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安全信息系统,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办法。

12.加强废弃危险物品和设施处置的安全管理。市北环保部门应严格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在旧城拆迁、改造中,要做好危险物品输送等危险管线改建、拆除和铺设、运行的监控。对已建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的同时,要对原有管线、设施进行集中清理,消除隐患,在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消除隐患,不得将财产所有权转移、拍卖、处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已经停用和废弃不用的地下工业管道,其权属部门应负责安全拆除工作,对于不能确定权属的废弃管道,协调市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拆除。

13.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地景大道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交底手续。对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4.加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试生产应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实行新产品试验申报制度,杜绝因新产品试验而无证生产销售危险物品。

15.探索创新小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探索小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等社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实施业务托管服务;鼓励以街道、社区或工业(经济)园区等基层为主导,推动大中型企业对口小企业结对帮扶、分组帮扶管理服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到街道、社区或工业(经济)园区等参加对小企业的志愿服务;试行监管人员基层挂点制度,多举措协助小企业提高安全技能及管理水平。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6.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研发、设计、工艺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中等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及时完善作业程序,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的周期不得超过2年。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对小试、中试、试生产核心技术的安全负责。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7.强化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健全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壮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技术力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的智力支持,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18.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运输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或升级改造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在液化危险物品槽车充装环节,推行使用万向管道装置,年底禁止软管充装。推广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系统、塔机防倾翻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紧急切断装置、大型油罐、槽车使用热屏蔽涂层。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9.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充分运用“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规划》(年-2015年)等,将安全技术研发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转化。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装置冗余容错能力,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和危化品长输管道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推广化工工艺安全分析、工艺安全条件论证等示范性先进技术。“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鼓励企业与具有先进安全技术的公司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部门力量,安监中队严格落编固岗,各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且人员岗位调动、调换需征求区安监局意见。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各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要严格按照市安监局“六统一”的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强化基层站(办)、科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1.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由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建立辖区、部门间的协查机制。对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提交市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2.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运行机制,落实“九定”制度,规范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区公安、城市管理、开发、质监、民政、旅游、卫生、文化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内容,形成环环相扣的安全监管机制。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具体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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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加大打击非法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实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对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区政府安委会或上报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