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程实施意义

2001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的精心组织下,我市分别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等工程,并建立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提高了农村中小学校舍质量,改善了办学条件,确保了学校安全。但目前我市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c级和d级危房数量仍然较大;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更为严重;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在全市范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二、工程实施目标和任务

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多发地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1.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地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安全排查。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有关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拆除重建或维修改造。校舍安全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2008年5月以后已经过县级以上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2.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各项有关的资金和项目,如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专项工程和资金,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具体的加固改造计划与方案。

3.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消除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及洪泛区、蓄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防洪安全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洪泛区和有隐患的水库(水电站)、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

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罗慧芬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朱敏华副秘书长、市教育局熊晓武局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熊晓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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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