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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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3、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aa级、aaa级质量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国家旅游局审批

4、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