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系统安全评价汇报材料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通防部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在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同时备案。否则,罚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部长、通风队长各100元。
2、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队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防部长、通风队长各100元。
3、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4、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并责令改正。
5、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6、井下机电硐室、水仓等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7、严格按“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500元。严禁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
8、新采区、新采面的设计,必须设计通风设施位置、规格、并保证该位置处巷道条件满足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及使用要求。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9、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否则应制定计划采取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等措施。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通风队队长和技术员各200元。
10、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否则,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200元。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0、加强回风巷道的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主要进回风巷的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生产技术部每月都要组织对全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情况进行调查。严重失修巷道及时安排整修,否则,罚生产技术部部长200元。
2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堵塞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超过1/3者,按严重隐患考核。
22、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月。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