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技文2017-06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
公司各项目监理机构:
根据“合肥市建委合建〔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项目监理机构务必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四位一体”要求,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检测管理、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管理要求。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全力控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附件:合建〔2017〕26号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安全部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抄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职能部门、监理管理部。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质安部2017年3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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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7〕26号
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四位一体”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活动交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备安拆单位)完成。
(二)安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业务,租赁质量合格、技术档案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化安拆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维保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和检查维保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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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四)安拆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使用阶段的顶升及附墙作业时,应书面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并有书面记录,施工、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防护。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除作业前,安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交底,开展应急救援、突发情况处置等相关教育培训。
(六)安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现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安装,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八)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装(拆除)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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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7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2.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3.物料提升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签订书面检验检测合同。检验检测合格后,还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和出租、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检验检测、联合验收或者检验检测、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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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3.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2)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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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6)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携带《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手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报告》(含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报告)和《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基本要求为:
1.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
2.每台施工升降机:司机不少于2名;
3.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按照实际操作台计)。
(三)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识别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登机防坠保险绳(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专用安全带。
(四)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操作区域防护棚的设置应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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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外,还需要求顶部双层防护中至少采用一层钢板(厚度不小于4mm)。
(五)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上岗作业,防范操作过程中接电话、玩手机等不安全行为。
(六)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要求组织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使用)、安拆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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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章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等等进行日常检查。
安拆单位按照塔式起重机不少于1次/月、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不少于1次/半月的频次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六、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委相关文件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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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如何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如何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
1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5、装拆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规定,针对起重机械、工程和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编制专业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将施工方案连同作业人员名单、作业时间和多塔作业安全措施、外电线路及临时设施防护措施等材料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在起重机械装拆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核的以上相关材
料送至区建设工程安监站,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6、起重机械安装前,应确保基础砼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起重机械基础必须按生产厂要求制作,基础砼标号应不小于c35。如使用非原生产厂家设计配套的预制基础,必须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取得省级以上鉴定证书、推广应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租赁预制基础的,还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
7、装拆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起重机械机况、基础、周围环境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安装。对未经检查合格、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进行安装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安装单位责任。
8、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1、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设臵安全警示标志,规范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2、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区建设工程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机况、安全装臵、吊具、索具等
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设备维护、保养委托租赁单位实施的,使用、租赁单位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使用单位不得因此放松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4、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配齐、配足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司机应在每班工作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使用情况如实记录,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运行台帐。使用、租赁等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司机的班前检查代替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使用单位应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5、在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起重机械需增加或降低使用高度的,应由原安装单位根据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装拆方案要求实施。起重机械顶升所需标准节、附着装臵等部件必须是原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作业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加减节、附着施工的实施单位非原安装单位的,需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区安监站办理资格审查和告知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检测检验。检测检验项目必须符合规定,不得擅自减少检测检验项目。应科学、客观地对检测检验情况进行评定,及时
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要进一步提高检测报告质量,对起重机械型号、编号、安装高度等重要参数也应规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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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汛情来到时,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对塔吊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汛情过后,施工、使用、产权、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要对塔吊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以起重机械为主要内容的防汛工作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防汛工作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明确以及塔吊自由端高度、最大安装使用高度是否达标,各项防范加固措施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确保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塔吊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