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储油罐的安全管理规定介绍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储油罐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新葡京娱乐城,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转载请留下链接储油罐http://www.xiexiebang.com谢谢。

第二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超源化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为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

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运行与维护、检查与检验、安全附件进行控制。2职责

2.1设备管理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管理工作

2.2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技术培训、取证管理

2.3安环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

2.4基层单位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使用、日常管理。3控制要求

3.1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

3.1.1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3.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机动部组织设计审查

3.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向机动部书面告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将施工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1.5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3.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大修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将改造、维修方案或者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3.2运行与维护3.2.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2.2使用单位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c)设计、制造、安装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报告;

e)改造和维修方案、图样、材料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f)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状况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g)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h)有关运行故障、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3.2.3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介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b)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开停工的升温或降温速度等);

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3.2.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3.2.5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更名时,使用单位要书面报机动部

3.2.6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动部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交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3.2.7报废的压力容器,由安环部监督实施就地解体(在主要受压部位或元件割以30×30cm矩形方口,以作明显标记),然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3.2.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3.2.9检验、维修人员进入压力容器内作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2.10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3检查与检验

23.3.1设备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检验

3.3.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岗位每2小时检查1次,班组每天检查1次,基层单位每月检查1次,公司每季至少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3.4检验检测单位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由持证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4安全附件

3.4.1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壁温测试仪表等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其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资质

3.4.2使用单位建立安全附件登记台帐,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验(校验)

3.4.3严禁基层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

3.4.4检验(校验)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各级领导、专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运行等情况。在发现违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或进行不正常作业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处理或对其进行处罚。

4.2发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责任追究和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安全环保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进行处理。5附件5.1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y6186-2007《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t6552-2011《石油工业在用压力容器检验》nb/t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三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备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备的压力表、安全阀的控制过程。

2职责

2.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置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定期检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其登记建档、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2.2动能供应部门等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置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安全管理

2.3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压力表的检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压力表的定期检定

2.4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置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及事故隐患有权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3管理内容和方法3.1锅炉的安全管理

3.1.1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3.1.2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1.3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3.1.4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3.1.5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3.1.6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3.1.7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

1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3.1.8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3.1.9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3.1.10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3.1.11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3.1.12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3.1.13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3.2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2.1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3.2.2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3.2.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2.4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3.2.5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3.2.6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2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3.2.7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3.2.8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3.2.9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3.2.10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3.2.11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3.2.12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3.2.13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3.2.14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3压力表的管理

3.3.1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3.2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3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4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3.5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3.6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3.7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3.4安全阀的管理

3.4.1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3.4.2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1.05×1.1)×工作压力。

33.4.3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3.4.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3.4.5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3.4.6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3.4.7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3.5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3.5.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3.5.2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3.5.3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3.5.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4.2锅炉使用证4.3司炉工操作证4.4锅炉运行记录4.5锅炉水处理记录4.6锅炉检修记录4.7压力容器使用证

4.8压力容器检查记录4.9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4.10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44.1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4.12停用通知单

4.13压力容器登记表4.14特种设备台帐

4.15安全检查表4.16压力表送检记录4.17压力表检定记录4.18安全阀送检记录4.19安全阀检验记录

—————————————5

第四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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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