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保证工程建设中各类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维护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参建各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总则
1.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四、事故等级划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非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设备事故、火灾事故。
1.人身伤害事故划分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日至105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
2.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置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主管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中线建管局,中线建管局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生人身伤害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非人身伤害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快速电话逐级上报,随后按程序上报。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还应说明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组织非应急人员撤离现场,并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
5.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事故图,摄影或录相并做详细说明。
六、事故调查职权
1.中线建管局所属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工程建设部组织事故调查;重伤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领导,工程建设部组织事故调查。
2.建设管理单位所属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重伤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领导,工程建设部组织事故调查,建设管理单位协助。
3.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发生的轻伤和重伤事故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并将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4.发生一般伤亡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相关单位协助。
5.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七、事故调查和分析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尽快恢复生产,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至3名。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部门派员担任,负责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安全、技术、设备、工会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
2.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4)具有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5)知识面要广,实践经验丰富。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及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更不得出具伪证、破坏现场或阻挠事故的调查。
(二)事故调查
通过调查,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事故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情况。
2.调查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伤势部位、死亡原因;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3.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有无预防事故的措施,事故中的变化,事故后的状况。
4.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记录;采用照像和录相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绘制事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
(2)物证搜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进行收集和标记。
(3)在现场搜集到的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要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前提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人证材料收集,尽快收集证人口述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
(6)背景材料的收集,发生事故当天的工作程序、活动情况;操作者的动作、位置、过去有否事故记录;设备、设施、材料的性能、质量、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工作指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个人防护措施及出事前的健康状况。
(7)采样分析。采集发生事故设备、管线及空间的残余气体、液体及火灾和爆炸的残留物等,对其进行分析。
(三)事故分析
1.整理和分析有关现场调查材料。
2.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致害物、人员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事故直接责任,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在事故责任分析清楚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责任者所应负责任的大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持慎重态度,对于确因玩忽职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果,根据事故中暴露出的隐患和管理上的问题,对事故单位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建议、要求。措施的内容要具体,有针对性,每项措施都应有具体执行人、负责人和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并规定整改期限,认真组织实施。
(六)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应由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4.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5.事故责任分析;
6.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8.附件(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七)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实施落实;事故责任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其主管单位(部门)负责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存在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八)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以下事故资料应归档管理: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批复文件和事故处理有关材料;
4.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材料;
5.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八、事故统计
1.工程建设部负责统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2.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统计各自承包的工程、项目及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全民、集体、合同、临时、农民工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分别负责统计本单位及所管辖部门发生的事故。
九、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
1.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按表五的要求填写。
2.施工单位的死亡、重伤调查报告除报本系统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应上报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管理单位。
3.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应上报主管单位,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单位。
4.中线建管局接到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应及时上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十、事故统计报表的报送1.伤亡、设备、交通事故统计报表按表
一、表
二、表
三、表
四、表六填写。
2.报表的报送程序与时间
(1)施工单位的月报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于次月4日前转报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建设部,半年报表于7月2日、4日按月报程序报送,年报表于次年1月4日、6日按月报表程序报送;
(2)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等其他合同单位的月、半年和年报表,分别于次月4日、7月4日和次年1月6日报送工程建设部。十
一、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
1.各级组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2.各级组织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
(2)发生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时,负责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3)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4)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3.有关部门职责
(1)工程建设部门是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2)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紧急状态下救灾现场的警戒,管理交通运输,紧急疏散有关人员。(3)消防部门负责现场火灾扑救。
(4)医院、急救中心负责伤员的救护和治疗。(5)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1.所有生产(施工)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设施、危险作业及可能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环境污染等事故场所,都应编制应急预案。
2.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由中线建管局和建设管理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危害事故发生后的相互影响和可能引起的联锁反应。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1.评估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及紧急状态发生时的可能后果。
2.制定与外部机构联系的计划、方案,包括与紧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系。
3.救援设施及内外报警和通信联络的方法、步骤。
4.应急指挥中心(部)的地点和组织网络。
5.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6.在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的行为,包括人员疏散、撤离、警戒、隔离计划等。
7.应急预案所需的资源(人、物资、设备等)获得的渠道和方式。
8.应急设备、物资
(1)电话、无线电和其他通信设备的准备;(2)安全检测仪器;
(3)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4)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5)照明设施及破拆工具;(6)其他抢险救灾所需物资。
9.应急资料(1)现场示意图;
(2)存放危险物质的地点;(3)安全设施的位置;(4)消防系统和附加水源;(5)污水和排水系统;(6)场区道路和出口;
(7)装置与周围居民区的关系图;(8)危险救灾人员的地址及联络方式;(9)生产(施工)现场的承包负责人名单;
(10)地方医疗、消防服务机构的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四)应急预案的审批与检查
1.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由预案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指挥部门应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内的每个员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3.应急指挥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检查,其内容有:(1)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3)疏散、撤离步骤是否适宜;(4)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
(5)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满足应急预案要求;
(6)救援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品种齐全,保管完好,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五)应急培训与演练、评估与修订
为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了解应急预案,有效响应紧急状况,应急指挥部应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1.应急预案的培训按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2.应急预案的演练一般半年进行一次。
3.每次演练后,应对该预案是否全面检验进行确认并找出不足和缺陷。
4.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应急管理需要。
5.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