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风险点及防控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把好市场准入、清除市场障碍、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领域不断拓宽,监管的责任不断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强,使很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深感执法风险的存在。阜阳奶粉、山西“黑砖窑”、海南“农夫山泉”等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问责就是很好的例证。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执法风险,对于确保工商队伍的稳定和安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引发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很遥远。其实多数工商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辖区内均有一定数量的风险行业。这些风险行业就好比隐埋在你身边的定时炸弹,在不提高警惕、加强监管的情况下,随时将会被麻痹的思想所引爆。

二是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工商系统人员组成相当复杂,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不少人业务能力仍停留在只会收费的水平。这几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位的提升,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各级培训工作无法及时跟上,加之有些人不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跟着感觉走。导致转型后根本无法和无能力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不知道为什么要管、要管什么。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少干部在市场巡查中走马观花,巡而不查、查而无迹,更有甚者对违法经营行为视而不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付了事,不认真搜索定案证据等。

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如在市场巡查中表现为不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或填写的巡查记录不规范等;在执法办案中随意简化案件程序等。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或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被责任追究。

从客观上讲:

一是法律法规的局限。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份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来“买单”。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为例,该条规定,对于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两种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既可以由工商部门查处,也可以由公安、国土、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安全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并未明确应当由哪个部门先立案查处,也没有明确某个部门是主要负责查处的部门。从各地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惯例来看,凡是因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有些法规和规章甚至自绑了工商部门的手脚。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商品质量监测事先必须制定计划,并委托质检部门人员抽检。那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巡査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部门和上级转办的涉嫌商品质量问题,都必须委托和聘请质检部门人员抽检、送检,否则就有因程序不合法被撤案的风险。

二是地方政府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营造所谓“良好的投资环境”,常常要求工商部门简化登记程序、放宽登记政策、降低登记门槛,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可能要面对严格的法律制裁。

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力量依然薄弱的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即使有产品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法》也不承认工商部门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常常只能靠观察产品外观或根据投诉,从而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四是各方面的利益驱动。主要体现在。一是经费保障体制的限制。各部门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利益最大化趋势,在现实工作中,有利益就上,没有利益就推。工商部门由于职能涉及面广而往往承担其他诸多部门推卸而来的风险。二是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违法获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工商部门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工商系统行政处罚风险点从当前工商部门的执法现状来看:

一是调查取证证据没有查实带来的风险。在实际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存在只注重收集证据而没有用证据查实证据,造成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还存在依据一个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定案的现象,孤独的证据是没有查实的证据,用没有查实的证据认定事实,处罚就不能成立。

二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导致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的乱用强制措施,既无报批手续,又无解除措施

三是在处罚中的不廉洁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没有按规定公平、公正执法,执法比例失之偏颇,畸轻畸重,引起群众不满。

四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降低处罚标准,不该罚的罚了,该严查的却不严查,该取缔的不取缔,结果是以罚代管,纵容不法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三、防范工商行政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行政执法风险虽然存在,但并不是不可以防范和抵御的。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辩证关系,克服麻痹思想,坚持以使命为重、责任为先,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阵地意识,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队伍安全。另一方面,不能因为风险客观存在而杯弓蛇影,惶惶不可终日,或因噎废食,被风险吓倒。因为执法风险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相关制度密不可分,还与执法人员主观过错以及沟通、协调等能力不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建议从以下六方面入手,自觉规避履职风险,将执法风险降至最低:

(一)发挥教育的基层作用,强自身

开展“四项”教育。一是开展专业教育。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一月一法学习考试等活动,认真、快速、实际化的提高干部的理论和专业水平;二是开展示范教育。市局可以考虑通过评选“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效能型”、“节约型”、“实干型”等六型典型,发挥先进典型模范带头作用,以点代面,全面提升全体干部的综合素质;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如阜阳奶粉、山西“黑砖窑”、海南“农夫山泉”、反腐倡廉教育,用反面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干部,让他们知晓不依法履职的严重后果,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执法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四是开展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对行政执法环节的风险点进行专业评析,讲明执法风险的严重后果,强化执法人员的风险意思,有效防止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不当作为”和“乱作为”。

(二)发挥制定的规范作用,明确权责

一是要牢固确立工商行政管理职权法定意识。正确理解职能、清理职能、履行职能,这样才能控制风险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二是认真落实省局“三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岗三是严格履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该主管的事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该牵头的事要义不容辞地发挥牵头作用;该配合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属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该移交的要移交四是改革现有经费保障体制。适当调整工商执法经费预算的比例,切实解决为案执法,以罚代管的现状。从而切断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寄生在执法上的利益脐带,从经费保障体制上防止工商执法权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发生权力异化,达到减少执法风险的目的。五是端正执法观念。按照总局提出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做到全面作为,不缺位;正确作为,不错位;有效作为,不越位;规范作为,避免作为不到位。

(三)发挥监督的制度作用,强化追责力度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信息化手段引入对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减少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干扰。认真做好每月评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度考评的评议考核工作。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深化政务公开,做好案件回访工作,通过对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醒,督促整改,把一些执法风险化解在初始的萌芽阶段。三是探索监管方式。在执法活动中,法规科可以发挥职权职能,做到善于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积极依法行政,针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且在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条文,根据立法原意,并参考其他法律规章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人员,由监察室对当事人进行训诫,诫勉谈话,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不能为了单纯的保护干部个人而毁坏整个工商系统的权威和尊严,从而有效地防范工商执法风险。

第二篇: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机关作为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时刻接受着监督和制约,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就产生了相应的执法风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在推进工商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进程中,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是维护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严格依法执法,强化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工商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风险的概念

风险,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执法行为必定产生执法风险。工商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由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致并受外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诱发、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这种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在执法过程中表现为产生行政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中面临败诉;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

二、工商执法风险的易发部位和环节

(一)行政许可:

1、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查把关不严,使得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获准设立(变更)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这类情况主要存在于前置审批行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中

2、对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查把关不严,给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公司股东以及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都作了明确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相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按照这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严格、审慎地进行审查的话,就会给自己留下了一个不可预知、无法消弥的隐患,一旦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清偿,必定会迁怒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从而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巨额的赔偿。

3、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决定时,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从而给自己带来诉讼风险

(二)行政处罚:

1、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随意简化程序,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借口对一些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罚,同时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不按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向当事人作告知;二是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主动和当事人协商处罚的数额,只要谈妥,就仅凭当事人的口述材料或提交的书面材料结案而不再去调取旁证。比如,在当事人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上,以当事人没有建帐或无法查清为借口而采信当事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陈述;三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比如,一些执法人员自认为已与当事人就罚款数额谈妥并且能够控制住当事人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当事人一次性在数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预推出的日期,不送达处罚告知(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或将两种文书一并送达。

个别办案人员可能觉得程序上的问题是小问题、无关紧要。如果案件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阶段,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就成了我们的“死穴”,《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样就有可能使得案件不经实体审查而直接被撤销或确定违法。

2、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专门作出规定。因此,工商机关要认真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3、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案件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一般地说,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但是,如果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除了要基于正当的目的,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等原则外,还要遵循一项重要的原则——先例原则,因为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对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预测或预知,总是会以这样的事以前是如何处理的来作为标准或和参照的。因此,工商机关在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要注意保持处罚幅度的相对稳定和前后的相对连续,不轻易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确定处罚幅度不过分悬殊,不授人以柄。

4、“重罚轻纠”、“只罚不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办案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中也都对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和决定。但是个别办案机构只重视罚款的执行,而对当事人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监督不够、指导不力,使得一些已经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比如,违法或虚假广告仍在发布,依法被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仍在继续。虽然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要由当事人的主动作为或不作为来履行,但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工商机关也难辞其咎。

5、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罚不当。有些执法人员在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实施处罚时,不能注意到该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未关注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另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未转致使用其他法律法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处罚不当。例如秦皇岛昌黎葡萄酒事件中,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工商机关在查处嘉华公司无照经营案件中,明知该公司没有许可证照而生产经营,却未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关于对此类无证照食品生产企业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的规定,未实施对嘉华公司用于生产的工具、没备没收为由,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三)行政强制措施:

1、没有法定依据或不依照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个别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如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中,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只能“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执法人员却将当事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一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诉讼,工商机关必败无疑。

2.超期查封、扣押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却不送达延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最短为九十日,个别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只注意未超出办案期限却疏忽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限,未及时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延长强制措施时限。

(四)市场主体监管以及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1、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不到位。在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中,因当地工商干部严重失职没有对黑砖窑进行过巡查,致使3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名工商所的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一些办案机构在对无照经营处罚之后放松了对其的后续监管和规范,特别是一些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罚款也缴了,但由于其他许可部门的许可证件尚未颁发,工商也只能听之任之,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取缔工作落实到位。若此时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工商机关还是难避其责。

2、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的质量监测、安全监管和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中,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产品的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如:发现“问题产品”后反应不迅速、方案不周密、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对已有证据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只查不追”、“只罚不收”;对消费者的申诉“只调处不查处”;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就事论事,大事化小;对本属职责监管范围的事不去履职,等等,一旦这些方面出现事情,必定会引起轩然大波

三、工商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新形势下,执法风险增大,既有工商机关自身因素,也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概括起来,执法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工商机关日常监控、执法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

二是公民、法人的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公民和法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既有力地促进了工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也对工商机关执法能力提出来很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不能适应形势,在监管理念、执法体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得以加强和提高,很难适应法治经济的时代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行政风险。

三是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工商总局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程序办案,相继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突出法制监督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往往由一个单位办到底,法制机构的审核也只是从法律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报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示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一票否决制”、“错案追究制”等毕竟是属于事后监督,如何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而导致错案还没有根本的、实质性的制约措施。

四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工商队伍人员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工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造成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五是执法依据的固有缺陷。工商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使执法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先天的不完善性及滞后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

四、防范执法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强化执法风险意识。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学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工商执法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依法维护经济经营秩序。同时工商机关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增强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防御风险的意识,建立执法能力培训制度,增强人员抗风险能力。

(二)建立执法风险排查评价、预警防范、会商协商机制。要坚持规范在前、防范为重的原则,定期排查、分析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明确措施予以防范、化解。要定期与其他机关的就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协商、会商,提高工商机关预见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

(三)实行权力制约,强化内外监督一是对执法权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确认权力行使的依据、程序、时限以及相应责任,减少非法定的和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建立起职权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阳光办照,严格执行办照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提高信息化监控。充分依托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执法活动,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可查可控。四是加强外部监督。通过互联网开通的设立政务公开栏,设立网上举报箱,设立网上征求意见箱,要求工商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个体发放监督跟踪卡,邀请社会成员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定期开展述职述廉,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等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手段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适应经济和社会管理需求,将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的主体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例披露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引入监管执法领域并作为监管执法的有益补充,共同发挥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使之在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规制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善,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风险或大或小,也将长期存在,可以讲工商是在夹缝中求发展。但是随着各类违法活动的突现、技术性违法活动的剧增,广大工商执法人员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允许我们置疑不前、独善其身,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只能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并积极投身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去。

第三篇: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外部环境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风险点:社会交往不注意把握分寸,容易造成不良影响。防控措施:提高交友标准,注意时间和场合。

2、风险点:不能很好地抵御市场经济的冲击,受“人情关”、“金钱关”的困扰,不能正确把握自己,违背原则办事。防控措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财富观,正确处理好工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自觉抵御市场经济和人为因素冲击。

3、风险点:人情关系复杂,处理人情与权力关系不恰当,可能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失误。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正确对待工作和人情之间的关系,不循私枉法,不优亲厚友。

4、风险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接受亲朋好友或关系户的说情和吃请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加强自律,并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5、风险点:亲属鼓动违法乱纪,干涉日常工作事务。防控措施: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风险点:八小时以外生活情趣随波逐流。防控措施:提高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风险点:在公务接待中可能存在铺张浪费的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接待标准,不搞特殊化。思想道德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风险点:不加强学习,不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防控措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2、、风险点: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策决议。防控措施:讲政治、顾大局,思想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阳奉阴违、不搞阴谋诡计。

3、、风险点:以工作忙为借口,不爱加强学习,尤其是政治理论学习。防控措施:每天安排一个小时的政治理论学习时间,不因工作忙而忽略。

4、、风险点:遇事退缩,不敢承担责任,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对身边的事不关心,不过问。防控措施:增强责任心,始终保持向上的工作激情,敢于面对各种困难和风险,遇事敢担当,不退缩。

5、风险点: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差。防控措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自信心和意志力。

6、风险点: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自律意识不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牢固树立廉洁勤政意识,坚守廉政防线。

7、风险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学习教育,正确行使权力,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8、风险点:工作作风漂浮,不深入基层,容易造成形式主义。防控措施:坚持“一线工作法”,干部在一线工作,责任在一线落实,效果在一线实现。

9、风险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利用手中的权利索要或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私利。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制度机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风险点: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制度订立不够科学严谨,缺乏时效性,没有约束力,不能及时对其修改、补充和完善,可能造成工作中管理偏差。防控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梳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各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

2、风险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够,廉洁自律要求不严。防控措施:提高思想认识,从严要求自己

3、风险点:对规章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防控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4、风险点:对已订立的制度监督检查不够,可能导致制度不能得有到效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控措施: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

相关责任。

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党政办:

风险点:

1、对公章管理不按规定操作、提供虚假证明的风险

2、收文传阅、发文不及时不合规的风险。办文上,存在工作马虎,不注意细节,存在工作材料质量不高的风险。

3、档案及会议记录管理不严格,造成文件丢失和泄密的风险

4、办公用品采购不按程序操作,管理过程中违规领用和发放的风险

5、公用资产安全管理不力,挤占挪用

6、公务接待和公务车辆使用上,不坚持按章办事,存在违规超标接待和公车私用的风险

防控措施:

1、建立公章管理、登记台账

2、认真履职,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

3、严格按照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4、坚持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程序进行统一采购,,杜绝发生权钱交易的行为。

5、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制度及管理办法,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强化监督力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局面。计生办:

风险点:

1、对公章管理不按规定操作、提供虚假证明的风险

2、档案及会议记录管理不严格,造成文件丢失和泄密的风险

3、借办理各类证件之机索要或收受礼物馈赠和宴请的风险

4、顾及人情关系,不能秉公办事,放宽独生子女、二女户、特困家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扶助审核条件的风险

5、在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时,因核对不认真发生有人替检现象

6、计生“三查”服务过程优亲厚友、虚报瞒报

7、在处理计生管理工作中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8、再生育申请审核过程中,未与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违反再生育规定,弄虚作假帮助有关村或老百姓受人请批等风险点

9、对发现计外问题隐瞒情况或未及时上报、处理等风险点

防控措施:

1、建立公章管理、登记台账

2、具体责任人熟知相关政策

3、证明事项由有关单位出具依据后,再按相应的政策予以证明

4、严格按照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5、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政策,按章办事,正确行使职权

6、对计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报工委、办事处决策、决定

7、在孕环检时认真核对孕检对象身份证,在无法确认时通知村计生专干进行核对

8、严密流程,把好各个环节,公开办事流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9、严格按照文件、既定政策及年初相关目标考核方案行使处罚权

10、建立统计工作制度,明确统计口径及奖惩办法,杜绝计外事项隐瞒不报,迟报现象

11、建立再生育审核工作流程、制度、严格按程序和职权办事,把好初审关

财政所:

风险点:

1、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

2、存在对财务审批、民政资金,管理混乱,不公开、把关不严,违反财务制度,出现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可能;

3、存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可能;

4、存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不属自己职权范围的工作的可能

5、拨付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款时,可能存在未按项目预算进度,拨人情款的风险

6、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风险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2、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做到不设“账外账”“小金库”;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3、严格按照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领导审批的各种款项;

4、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5、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以及项目、工程的具体要求办理

6、加强管理,实行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作为支出凭证审批的附件

林业站:

风险点。1林业执法力度不够,可能造成滥砍乱伐森林资源的风险。

2、违反验收规程检查验收伐区、造林地、封山育林等造成的风险

3、宣传、贯彻绿化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

4、护林防火工作监管不到位,可能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风险

防控措施:

1、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2、加强项目质量、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3、加强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4、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工作机制,对违反护林防火工作制度的人员和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严肃查处

安监办:

一、承担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监管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街道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全街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综合管理全街道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组织开展全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七、承办工委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风险点:

1、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够或对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排查或查处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整改或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

2、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过程中,受人情关系影响收受钱财或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可能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失去工作原则的风险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站: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街道水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经批准后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负责街道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协助上级业务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重点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5、负责管理全街道水土保持工程治理工作

6、负责街道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实施工作

7、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委、办事处安排的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风险点:

1、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因监管不到、资金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不高

2、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责任未落实,出现防汛安全事故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水利建设相关规定,掌握建设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进一步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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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6、重视民兵教育工作和加强有关知识学习;

7、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