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5篇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房屋拆除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管理和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信息汇总;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拆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备案;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参与房屋拆除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县(市)拆除作业监督管理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拆除工程应该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不适于招标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房屋施工单位的,可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可采取公开或邀请的方式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第六条业主或中介机构应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拆除作业工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采取竞争谈判的,业主应组成由业主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就谈判文件明确的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分别谈判,最终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包括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内容,或单独签订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拆除作业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全部人员和财产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禁止暴力拆除。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许可的主要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作业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迁范围图;

(二)《房屋拆除通知书》;

(三)拆除企业资质;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施工合同及备案后的中标通知书;

(六)停止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手续;

(七)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委托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签;

(八)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九)爆破拆除作业需持相关部门批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三)《房屋拆除通知书》;

(四)《拆除作业备案书》

第十八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说明。施工作业人员在充分理解技术说明后应在书面技术说明材料上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重新审查。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技术说明;

(三)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记录;

(四)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五)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十九条房屋拆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

(二)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三)严禁超负荷使用机具;严禁机具带故障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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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围挡等封闭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延长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的拆除企业。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