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合集]

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02-01发布单位:基建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田所属房屋的安全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作为油田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油区所属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二级单位基建(工程)科(中心)负责所属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的房屋建筑。

第二章鉴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设计单位,承担了大部分油田所属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保存了完整的原始结构计算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设立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机构设在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所,负责油田所属房屋的安全鉴定,并启用”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六条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及时组织具体的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定中心要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鉴定工作程序和标准,及时出具《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报局基建处和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属单位的相应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报《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附件一),由基建处负责审批,并及时委托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基本情况;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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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油田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大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