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证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

第四条本县的征兵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镇乡,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和本县有关征兵工作规定,公开征集条件和程序,设立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地区和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加强对接兵干部的管理,积极发挥接兵干部的作用。

第八条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兵役机关及以上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平时准备

第九条县兵役机关按照规定,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组织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确定其服兵役能力。

街镇乡人民武装部或者县兵役机关确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基层公安、卫生、教育、劳动、工商等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兵役登记前,县人民武装部发布兵役登记通告,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掌握本地区适龄公民数量及分布情况。

兵役登记期间,街镇乡和适龄公民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适龄公民进行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身份审查后办理兵役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兵役登记应当由适龄公民本人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可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应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补登。

对往年已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期间,基层单位进行核对,掌握变动情况,不再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由县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

兵役证由应征公民自行保管。遗失、损坏兵役证的,应及时向县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应征公民在外出务工、就业、就学、申请出境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查验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应征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并到现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武装部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在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基础上,应按照上年度征兵任务的3至5倍,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以下简称预征对象)。

预征对象的选定应坚持全面衡量、合理负担、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实行村(居)委会、街镇乡和县兵役机关三级把关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标准,向街镇乡推荐预征对象

(二)街镇乡应当对村(居)委会推荐的预征对象进行审查,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向县兵役机关推荐预征对象;

(三)县兵役机关对街镇乡推荐的预征对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本县当年的预征对象

街镇乡应将本地区经县兵役机关确定的预征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并由县征兵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预征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

当年选定的预征对象,在征集期间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十四条县兵役机关建立预征对象管理考查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有关情况。

对预征对象的管理考查,由县兵役机关和街镇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负责,当地公安、卫生、教育、劳动、工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预征对象管理考查的重点,是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其变动情况。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应定期对预征对象进行家访,向有关部门和群众调查了解预征对象的情况。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当每两个月、县兵役机关应当每季度分析研究预征对象的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预征对象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进行更换。

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与预征对象及其家庭建立双向联系制度。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街镇乡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镇乡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确定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按照街镇乡人民武装部的通知及时返回;预征对象本人应积极主动报名,接受挑选,并按县征办发的通知按时到户口所在地进行应征。预征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

第十五条确定上站体检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兵开始前,县兵役机关应按不低于本年度征兵任务3倍的比例确定本地区的上站体检人员总数;

(二)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根据上级确定的数额,在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本地区的上站体检人员;

(三)县兵役机关应对街镇乡人民武装部推荐的上站体检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更换。

第三章组织计划

第**条征兵的组织计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设立秘书计划组,由兵役机关和县民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年度征兵工作计划,拟制征兵工作文书,划分补兵地区。

第十七条征兵任务的分配,以各街镇乡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为基础,兼顾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做到兵役负担相对合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开始前将补兵地区划分到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九条填写《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相关内容,应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为准,逐字核对,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污损。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印章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等,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秘书计划组落实专人管理,严格使用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加强征兵工作自动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或便于组织实施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所需的医疗设备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抽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格检查组,具体办理全县征兵体格检查工作。体格检查组一般由15至17人组成,有征兵体格检查经验的医师应不少于1/3,主检医师应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担任。

征兵开始前,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对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本年度的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上站体检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下达的送检任务,组织上站体检人员到征兵体格检查站参加体格检查。

上站体检人员在接到体格检查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对上站体检人员按照体格检查项目和程序逐科进行检查,实行单科淘汰。经过各科检查的上站体检人员,由主检医师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征兵体格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征兵体格检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方法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严禁进行有损上站体检人员身心健康的检查,上站体检人员的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其体格检查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统一安排接兵干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其补兵地区上站体检人员的体格检查工作。接兵部队的医务人员或负责人可参加主检室工作,了解受检对象的体格情况。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二**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从公安机关、兵役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政治审查工作组,由公安机关的有关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地区征兵政治审查的组织指导工作。

街镇乡和村(居)委会以及有征集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分工领导并组织人员负责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征兵开始前,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审组统一安排组织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经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街镇乡、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对经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二)街镇乡应对村(居)委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审查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司法、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联审,签署政治审查结论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单独组织力量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统一安排接兵干部对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并对其反映的情况予以复查和解决。

对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由街镇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接兵干部同行,不准单独走访或单独一方召见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或其家属。

第三十一条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征兵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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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武装部兼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