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卫生意见
为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与信息交流
(一)成立我市学校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学校卫生安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组长:童兆玲副市长
副组长:王桂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市卫生局、教育局分管领导,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历同志兼任,成员从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相关处室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市学校卫生安全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安全工作。
(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定联络员。市卫生局与市教育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联系会,及时沟通与交流信息,解决学校卫生安全问题。区(县)卫生局与教育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联系会。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依法履行技术指导、卫生监督和救治的职责。
2、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3、市卫生监督所对区(县)学校卫生安全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区(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
4、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小商店、二次供水等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培训学习。
5、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和实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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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的内容,制订学校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学校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学校自律意识。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校报、广播、宣传橱窗和校园网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