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标准收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体现政府公益性,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降低居民就医负担,根据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的试行意见》(卫基层[]11号)和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卫基层[]6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落实政府惠民措施,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公平性,探索适合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政府公益政策,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的政府责任,强化医疗卫生公益性,发挥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地位,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公平。

(二)坚持基本。要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率,满足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居民基本健康权益。

(三)稳妥实施。稳妥推进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政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率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行,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到其他公立医疗机构。

三、适用对象和基本药品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农村卫生室以及世博家园门诊部、静安新城门诊部)实行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

(二)基本药品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收费西(中)药目录》和《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区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三)收费标准

基本药品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医院供应价向就诊人员收费,未纳入市统一招标的药品,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1+15%)的标准向就诊人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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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的政策,对基本药品目录进行公示。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采用适宜的诊疗手段,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用药。

区卫生局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结算和统计管理。

区财政局将基本药品补偿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资金来源,及时足额拨付,并督促各镇(街道、工业区)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区卫生局做好政策执行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