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建立城乡困难居民(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困难居民(职工)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辅,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政策为补充”的原则;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常年居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的因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下列居民(职工):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因患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
三、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患大、重病住院或视同住院的慢性病当年医疗门诊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结报补偿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的起付线为2000元;因患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城乡居民(职工)起付线为10000元,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2、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⑴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⑵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挂床住院、家庭病床治疗和不属于本县合管办、医保中心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⑶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其他城乡居民(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30%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五、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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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生效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发〔2005〕100号)和《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0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