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带自检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2、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中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3、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9、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与休药期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处方药必须开具处方,处方保存两年以上。其它人员不得擅自用药。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国家禁用的兽药化合物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休药期内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注意配伍禁忌,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不超剂量用药

7、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休药期及医嘱等。

8、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养殖场负责人、养殖场销售负责人养殖场委托人为检疫申报人

2、申报方式:电话或检疫申报点填报。电话:3290179

3、出售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三天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4、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应提前15天向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5、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的,除向输出地动监所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天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6、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须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批,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到达养殖场后,在区动监所监督下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观察45天,小型动物观察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后再合群饲养。

7、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养殖场后、应在到达养殖场后24小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按规定隔离、观察,期满合格再合群饲养。

8、填写检疫申报记录,检疫申报单整理归档

四、疫情报告制度

(一)驻场兽医、养殖场负责人当怀疑发生疫病时应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二)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似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解剖

5、发生疑似需封锁的疫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三)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与人员进出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

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与济宁资生源生物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书,所有病害畜禽全部交无害化处理厂处理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体重及处理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不买卖、转让、变造畜禽标识

6、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动物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任城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养殖场农产品安全自检制度

1、为确保本场畜产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特制定本检测制度

2、休药期内的畜禽不得作为食品动物上市销售

3、自检分为日常检测和出栏检测。日常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出栏检测,生猪上市前3至7天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用速检方式,样品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畜禽检疫合格后出栏。

4、抽检比例,按应出栏数的3%至5%抽检,出栏数低于100头的,每个批次不少于2头

5、抽检应具有随机性,具有代表性,抽检尽可能具体到应出栏畜禽的每一个圈舍

6、应出栏畜禽在抽检采样与检测时,应有官方兽医、活畜禽购买方监督,监测结果应三方认可,三方鉴定确认,结果有疑问的应采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

送相关部门定量检测,在检测结果未出之前,畜禽不得出栏上市。

7、检测报告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检测记录存档保存2年以上

第二篇: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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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