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罚制度
医院奖罚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明确奖惩依据和标准,建立依法治院的管理机制,规范员工行为,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在本院进修、实习、见习的各类人员、医院派出(各类)在外工作、培训、进修或执业的人员。
第3条本制度相关内容的执行程序,由相关职能科室、医院考核小组及各类管理组织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根据事件性质必要时由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二)奖励
第1条
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院内网表扬栏公布),适当给予经济奖励或奖品。所有的奖励均记录个人医德(美德)档案,并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及先进评选的依据。
第2条
及时阻止或预防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奖200—2000元。
第3条
见义勇为、维护公共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奖200—2000元。
第4条
在无医疗差错、职责偏失的前提下,为医院、科室利益对病人的无理辱骂、殴打等过激行为保持克制者予以委屈奖200—1000元。
第5条
举报科室或个人收受药品、试剂、设备等回扣及顾客红包情况属实者,奖500—2000元。
第6条
收到顾客表扬信、镜框、锦旗,每件奖50元,被新闻单位表扬者每次奖200—1000元(反映者应署名)。
第7条
退还顾客红包者(指有顾客书面点名表杨),每次奖50元。
第8条
因工作表现突出(详见[2008]29号文件),荣获“感谢卡”的员工,每次奖50元。
第9条
各级各类比赛优胜者(以医院名义参加)奖励标准。全国1000—5000元、省级500—2000元、市区级200—1000元、院级100—300元(纪念性活动开展的板报等单项性比赛,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第10条
对合理化建议(金点子)、修旧利废、增收节支、创造发明等,并取得明显效益者奖100—2000元。
第11条
住院病历质量奖标准为。(1)每月归档病历抽查平均得分≥95且未出现≤90分的科室奖励500元;(2)入选为院优秀病历进行展览的,每份奖300元。
第12条
科研成果奖励。(1)上级部门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归属课题主要完成者和有关的研究人员;(2)科技成果奖励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奖金的70%应分配给课题主要完成者,30%分配给与该成果直接有关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13条
获得各级重点学科或实验室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3000元。
第14条
获得主办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00元;省级3000元;市级1000元。
第15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为(以第一作者、本单位名义):
(1)发表在sci的论文,以影响因子if确定奖励。0
1.0奖励2000元;0
2.0奖励3000元;0
3.0奖励4000元;0
4.0奖励6000元、0
5.0奖励8000元。
(2)发表在i级杂志的论文,奖励800元。
(3)发表在i级杂志的经验交流、个案报道、研究简报、研究报告、述评、综述等>1页奖励500元;。。。。。。。1页奖励300元。
(4)sci、Ⅰ级刊物版面费全报;Ⅱ级刊物版面费报70%。
第16条
被采用的新闻稿件、科普文章奖励标准(以第一作者、本单位名义):
(1)被国家级报纸采用的奖励800元/篇;被省部级采用的奖励500元/篇、被市级报纸采用的奖励300元/篇;被采用的奖励50—100元/篇(合作专版除外);
(2)院报采用的新闻稿、副刊作品、专家科普文章在700字以内的奖励50元;超过700字奖励70元;图片新闻每录用一篇奖励50元;院报言论每录用一篇奖励200元;副刊图片和百字新闻每录用一条奖励20元;来电咨询答疑每条奖励30元。
第17条其中2、3、10条,如属工作职责范围,原则上不奖励,但贡献突出者可以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酌情奖励。
第18条上述未涉及事项,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结果等因素可以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酌情奖励。
(三)处罚㈠劳动纪律
第1条上班迟到或早退(上班前5分钟内尚未做好工作前准备的即为迟到):
(1)5分钟以内,扣50元;
(2)6—10分钟,扣100元;
(3)>10分钟<30分钟,扣200元;
(4)≥30分钟,按旷工1天处理;
(5)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或一年累计≥3次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6)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按旷工>1天—<2天处理;
(7)一个月内科室人员累计3人次迟到或早退,扣该科室绩效工资总额10%。
第2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
(1)旷工1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只发当月50%岗位工资。
(2)旷工>1天—<2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
(3)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若与医院“请假管理制度”有相悖之处,按“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3条工作期间因有事离开岗位(仅限于院内)但事先未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者,或请假离岗位15分钟内未返回者,均作为脱岗处理,扣50元/次;若因此延误治疗时间造成顾客投诉者,取消绩效工资3个月;若因此而与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有关的(“无关”证据由当事相关人提供)或对投诉认识态度差者,给予解聘。
第4条
在请假离岗期间,因工作需要叫回时,未做到随叫随回者,扣50元/次,若因此影响工作者,酌情扣200~1000元。
第5条
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外出者(离开医院),必须向上一级领导告之去向,未经请示或请示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外出者,作旷工处理。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负责人工作期间因事请假或需离院外出,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时间、内容,并报院长同意才能离院,未执行者,一经查实,首次扣“干部奖金系数”0.1折,续违者加倍扣罚。
第6条
工作时间内发现有不符合或违反“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即《服务手册》)要求者,一次扣5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连带责任扣200元。
第7条
工作时间内看小说、报刊(医学类杂志、院报除外)、听收音机(mp3)、随身听、上班带小孩、吃食物,发现一次扣100元,若影响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第8条
在工作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值班期间与工作无关人员闲聊,发现一次扣50元,在急救场所高声谈笑者,扣100元/次;因此而被投诉者加扣3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一次。
第9条
在医院禁烟区(详见浙萧医[2010]27号文件)吸烟者,扣个人100元/次、扣该科室月考核分0.3分/次;发现禁烟区内的吸烟者未进行劝阻或视而不见者,扣个人50元/次,扣所在科室月考核0.2分/次;对一个月内违规吸烟3次以上者、所属区域发现烟蒂3次以上的科室,加倍处罚,并取消年终先进个人或科室的评选资格。
第10条
上班工作时间内发现酒气浓烈、面红耳赤者,扣100元。
第11条
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或手机(电话)炒股或谈论股市、交流股市行情信息者,根据情节给予扣200—3000元,严重影响工作者可予以解聘,并追究科主任(负责人)的责任(按目标责任考核处罚)。若为党员者,除上述处理外,应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的处理。
第12条
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及培训者,发现一次扣100元,未请假而迟到早退者扣50元,党员干部按“50+50×奖金系数”扣罚。
㈡医德医风、职业道德
第13条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闹无原则纠纷;发现或核实有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科室或同事间不是互相搭台补台,而是拆台、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者,予以“黄牌警告”一次,并扣当事人200元—100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解聘。
第14条
院方在征求顾客意见或满意度调查中,顾客对工作人员不满意,发现一人次扣100元;不太满意扣50元。顾客直接到院方反映意见(表示不满),经调查情况属实,扣责任人200—500元;若属“纯服务投诉”,经服务质量评析委员会评析后,投诉成立的,扣责任人50%的绩效工资3个月,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内受到二次“纯服务投诉”者,予以解聘。
第15条
利用工作之便偷盗现金、物资者,扣当事人100—5000元,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16条
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an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200-2000元,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17条
不论何种原因影响医院声誉者,扣责任人200—20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一次。
第18条
受到新闻部门公开批评,如情况属实,视情节扣当事科室500—3000元或扣当事人50%的绩效工资3个月,一年内发生二次者予以解聘。
第19条
不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造成顾客精神创伤者扣1—3个月绩效工资,如侵犯顾客声誉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精神损失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20条
开具假证明、假病情介绍、“移花接木”、违反医保有关规定者,除退还顾客或对方单位损失外,扣1—3个月绩效工资;涉及计划生育费用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冒领顾客药品者,除退还所相应金额外,以1:10处罚,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21条
让“特检单(本院可以做的检查)”故意外流者,以1。10处罚或每次扣100—1000元;故意用他人姓名开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为他人牟取不法利益扣500—1000元。
第22条
收受“红包”、回扣者(或好处),被举报并查实者,予以“黄牌警告”一次,并按收受数额的双倍处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行为恶劣者予以取消执业资格甚至除名处理。
第23条
财务人员及非财务收款人员直接收取顾客费用而不给予医院发票(包括给非本院发票)的,视作贪污行为,扣1—6个月绩效工资,并重新考虑岗位,如触犯刑律的按国家法律处理。
第24条
发现并核实未经医院批准外出业余行医收取报酬者(除义诊外)、或从事与医院业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每次扣1000元/人,并按有关法规、院规处理;如果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事件由其本人负全责。
第25条在院内发生职工与职工(含家属)争吵,扣50%的绩效工资2个月;受到院内其他科室投诉者(调查属实),扣被投诉科室10%的绩效工资1个月。员工与科主任(科室负责人)当着顾客面发生争吵者(科内会议除外),依据不同情节,扣当事员工300—1000元。
㈢行政、后勤管理
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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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第7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