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注重细节、突出长效。

一是立足于“教”,加强市民思想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目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在全县广大干部中轰轰烈烈的展开,但部分市民仍然持观望态度、投怀疑目光、说风凉笑话,少数四关居民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居民圈,农民意识依然存在,乱搭厕所、乱倒垃圾等落后卫生习惯依然存在。因此,由县文明办牵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简报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地向社会宣传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活动开展进度宣传的透明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等环境卫生问题在县电视台及时进行曝光,达到从反面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以透明赢得群众的真正支持,以务实赢得群众的广泛参与。

二是立足于“疏”,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目前,我县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突出表现在“一少三缺”(即投入资金少,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厕),目前我县建成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人口达12万人,仅有垃圾转运站25个,垃圾箱60个,公厕10个,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规划中的兖兰路、昌盛街、演武路、迎凤路等重要路段有10个垃圾转运站、400个垃圾箱、8个公厕需要建设,投资额总计131万元。夜市、广场、住宅小区成为卫生管护的盲点。大量公共卫生设施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因随意丢生活垃圾、在城郊和铁路沿线倾倒建筑垃圾、乱停乱放车辆、随地大小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经常发生。因此,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城区公共设施网络建设。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确保每条道路有一个垃圾转运站,中心街、获麟街、建设路等重点路段每500米设一个公厕,每200米设一个垃圾箱二要在夜市、美食城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移动垃圾桶,及时集中回收垃圾三要在各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居民出钱、企业服务、职能部门协调的环境卫生管理新机制,着力消除环境卫生管理的“盲点”和“死角”四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财政负担,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引进专业公司承包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

2三是立足于“改”,加强环境卫生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目前,我县共有环卫工人617人,队伍年龄严重老化(平均年龄68岁),工资少(280元/月)、待遇低(无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环卫人员仅把环卫工作当成补贴家庭收入的一项副业,责任心不强、热情不足、效率不高。全县仅有垃圾运输车辆8辆,洒水车1辆,垃圾清扫、运输能力严重不足,造成环卫只注重主要道路卫生保洁,没有将清扫背街小巷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纳入日常保洁范围。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环卫队伍建设。一要调整充实人员,辞退60岁以上环卫工人,可结合取缔城内三轮车行动,引导电动三轮驾驶员加入环卫工人队伍,解决三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二要提高工资待遇到500元,试行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激发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三要科学安排清扫时间,环卫工人每天早7点前、晚6点后必须分别清扫四要做好对背街小巷等卫生死角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四是立足于“督”,加强环卫监督体系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我县环境卫生工作出现目前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对环卫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督处罚体系。部分群众仍存在加强管理是为了应付上级短期检查的思想,没有把爱护卫生作为自觉遵守的长期行为。因此,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内外监督和纪律约束机制。3一要授予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权,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进行初次告诫、再次书面警告、三次罚款二要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中小学生及城市市民聘请“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监督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行为和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卫生保洁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并监督整改三要按照“就近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地区和容易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难点地区落实卫生包保责任到单位到个人,承担监督保洁双重任务四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恶意制造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行为和环卫管理违规行为进行电视曝光,促进相关责任人自觉整改

第二篇: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注重细节突出长效

——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注重细节、突出长效。

一是立足于“教”,加强市民思想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目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在全县广大干部中轰轰烈烈的展开,但部分市民仍然持观望态度、投怀疑目光、说风凉笑话,少数四关居民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居民圈,农民意识依然存在,乱搭厕所、乱倒垃圾等落后卫生习惯依然存在。因此,由县文明办牵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简报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地向社会宣传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活动开展进度宣传的透明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等环境卫生问题在县电视台及时进行曝光,达到从反面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以透明赢得群众的真正支持,以务实赢得群众的广泛参与。

二是立足于“疏”,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

力。目前,我县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突出表现在“一少三缺”(即投入资金少,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厕),目前我县建成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人口达12万人,仅有垃圾转运站25个,垃圾箱60个,公厕10个,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规划中的兖兰路、昌盛街、演武路、迎凤路等重要路段有10个垃圾转运站、400个垃圾箱、8个公厕需要建设,投资额总计131万元。夜市、广场、住宅小区成为卫生管护的盲点。大量公共卫生设施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因随意丢生活垃圾、在城郊和铁路沿线倾倒建筑垃圾、乱停乱放车辆、随地大小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经常发生。因此,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城区公共设施网络建设。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确保每条道路有一个垃圾转运站,中心街、获麟街、建设路等重点路段每500米设一个公厕,每200米设一个垃圾箱二要在夜市、美食城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移动垃圾桶,及时集中回收垃圾三要在各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居民出钱、企业服务、职能部门协调的环境卫生管理新机制,着力消除环境卫生管理的“盲点”和“死角”四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财政负担,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引进专业公司承包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是立足于“改”,加强环境卫生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目前,我县共有环卫工人617人,队伍年龄严重老化(平均年龄68岁),工资少(280元/月)、待遇低(无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环卫人员仅把环卫工作当成补贴家庭收入的一项副业,责任心不强、热情不足、效率不高。全县仅有垃圾运输车辆8辆,洒水车1辆,垃圾清扫、运输能力严重不足,造成环卫只注重主要道路卫生保洁,没有将清扫背街小巷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纳入日常保洁范围。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环卫队伍建设。一要调整充实人员,辞退60岁以上环卫工人,可结合取缔城内三轮车行动,引导电动三轮驾驶员加入环卫工人队伍,解决三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二要提高工资待遇到500元,试行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激发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三要科学安排清扫时间,环卫工人每天早7点前、晚6点后必须分别清扫四要做好对背街小巷等卫生死角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四是立足于“督”,加强环卫监督体系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我县环境卫生工作出现目前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对环卫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督处罚体系。部分群众仍存在加强管理是为了应付上级短期检查的思想,没有把爱护卫生作为自觉遵守的长期行为。因此,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内外监督和纪律约束机制。

一要授予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权,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进行初次告诫、再次书面警告、三次罚款二要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中小学生及城市市民聘请“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监督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行为和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卫生保洁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并监督整改三要按照“就近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地区和容易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难点地区落实卫生包保责任到单位到个人,承担监督保洁双重任务四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恶意制造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行为和环卫管理违规行为进行电视曝光,促进相关责任人自觉整改

第三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刍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刍议

文章标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刍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全国多数城市相继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从几年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目前,城市管理领域暴露出来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理解和认识不

准确,产生误解。错误地认为,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的问题都由这个机构来解决和处理,与其他城市管理相关机构没有多大关系。殊不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限定于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绝不是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责任单位、责任人,需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打总体战。从程序上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只承担城市管理的末端工作,大量的城市管理工作是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前期的许可限定和中期监管,单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单打独斗”,很难取得城市管理综合效果。各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应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只靠行政处罚手段不可能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全部问题,也不能认为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就不承担城市管理的职责了,或者只管审批,淡化管理。这就象足球比赛一样,前卫、后卫不参与防守,单靠守门员防守,很难守得住。因此,只有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特别是充分发挥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才能全面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当前,城市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成立以来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不懈探索。现就城市管理中的较为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全国各城市都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力度,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改观。但是,城市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很存在,尤其是中小城市,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地下脏。乱抛的生活废弃物,乱倒的垃圾,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铁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突出表面在乱占上,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卫生质量低。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高,小吃店、小商店防蝇、防尘设施不齐全,消毒设施不落实,特别是早市、夜市和大排档的卫生问题较多,存在着很大饮食安全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城市管理体制不理顺。从横向来讲,一些城市没有专门设立城市管理机构,出现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事实上往往是市里管理多,区里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少。一些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空白,比如沿街乞讨、马路劳务市场等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应由哪个机构管理。二是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市场化运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缺少市场意识,政府还没有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当作产业来经营,没有引入市场机制。三是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随地吐痰、横穿马路习以为常,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四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领导干部重城市建设,轻城市管理,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五是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一些建筑工地和居民小区硬覆盖解决得不好,出现了甩泥带土现象。

三、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途径

针对以上城市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一)、12全文查看

第四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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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