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费用。
4.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北京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
2城市的品牌活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的费用。
(五)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企业申请项目或盈利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1.项目补助资金。城区及近郊区县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远郊区县及旅游集散镇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全市旅游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
3果,结合本市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项目补贴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申报用途范围使用。
2.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可以申请对发生的利息进行的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阶段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并通过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予以支付;企业收到贷款贴息后需单独核算。
3.政府奖励资金。对于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0万元。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通过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部分不能通过验收的,削减或取消本项目的政府奖励资金,预拨奖励资金由财政收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按照北京市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
4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批复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市级及区县项目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涉及区县转移支付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市旅游委。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对专项资金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二条北京市旅游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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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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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