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及于洪区档案局《于洪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为加强我局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使之更好地为局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局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载体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第三条

按照业务类、党建类、办公文书类分别归档,并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文件归档工作应纳入各科室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协同局档案馆认真做好党、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保卫制度,严格党群、行政类档案的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九条

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局机关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局机关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照顾不同中部门不同特点。文件材料必须用a4纸。

第十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务、某某、国企、金融、办公文书四个系统的内容

2.归档的重点以本局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局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第十一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4.重份文件;

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6.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局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局对稿(局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7.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8.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设性意见的人民来信;

9.局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10.本局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无关的文件材料;

11.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1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不归档材料的处理意见

1.局各部门在每年文书立卷归档时清理出来的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加强保管,对某些方面的资料,如对今后工作有利,可作为资料暂存

2.对不归档又不拟作资料暂存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予以销毁,对密级较高的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一般文书材料可以填写《文件材料销毁登记表》,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送往指定的造纸厂预以销毁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等均为归档部门。

第十四条

局每一个归档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在平时应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根据类目分别归档。

第十五条

兼职档案员在对本单位所有应归档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即按问题、时间、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分类归档,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局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同时便于今后查找利用为原则。

第十六条

为避免各部门发生重复归档或遗漏,各部门分工如下: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地、市党委、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局下达的文、电材料,综合性的,由局务办公室收集整理归档,专业性的或具体业务性的,由各相关单位归档

2.以党、局名义的发文,由局务办公室分别整理归档(一般应保存两份以上)。以部门名义的发文,由各部门整理归档,重要的也应有两份以上。

3.党委和局召开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扩大会、办公会所形成的材料,由局务办公室分别整理归档。职能部门以党委和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专门会议、干部会议所形成的材料,由主办部门整理归档。

4.局内各部门向党、局的请示、报告政文及相应的批复、批转的原件,由局务办公室整理归档;请示、报告的原稿及批转、批复的复制件,则由报文部门整理归档

5.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整理归档,非主办部门只保存复制本

6.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局档案部门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部门或单位

7.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由承办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按照归档时间要求,各立卷部门的文书或兼职档案员应按案卷类目将文件收齐归卷,并对文件进行调整检查,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检查案卷的文件成份,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完整,同时检查案卷有无不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2.检查案卷文件的联系。依照案卷类目纠正案卷之间文件组卷不统一,相互混淆重复或拆散文件联系的现象。

3.检查案卷文件保存价值。察看各案卷中文件保存价值是否有差异,各部分之间是否大体一致。

4.检查案卷文件数量。一般不超过200页。对同一问题文件数量多的,宜酌情适当分卷。问题单

一、文件数量少者可组薄卷

第十八条

各归档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材料的归档工作,按类目,将档案文件为单位整理要求如下(详见业务指导中的《档案立卷归档流程》):

1.档案文件分类应以问题为主,兼顾其他特征,使之联系紧密

分年度:先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一般文件归入文件形成年度;

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开。

分期限。将文件按照规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2.装在一个盒内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

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其他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3.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件文件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修补和裱糊;对较大的表格,要适当的折叠,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

4.填写以“件”为单位的归档文件目录的项目有。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5.填写备考表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状况,文件变化情况。

(2)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该盒档案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任。

(3)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6.归档验收

文件归档部门整理好,局档案部门派人检查合格后,填写归档文件目录,在次年四月份以前,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办理移交,并各执一份存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区档案馆负责接收全局各部门送交的档案,并检查合格的档案整理入库。

第二十条

按《于洪区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的编制原则,我局党群,行政类档案的分类由

一、二级类目代号组成

案卷号

党、政类档案二级类目代号

党、政类档案一级类目代号

年度号

分类号

19××—dq00—1~n

第二十一条档案、档号编排由年度号+党政档案分类号+件号,其模式如下:

案卷号按二级类目流水。年度用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局档案馆对已接收的档案,要认真搞好编目。

在档案盒的脊背处填写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起止件号、盒号。

第二十三条

党群、行政类档案按年度——二级类目横向排列;并将档案按档号顺序在档案内依次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竖立排放。

第二十四条

与文件材料配套的特殊载体记录的党、政档案,按《声象载体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的保管要求、鉴定、销毁、统计按《高等学业局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第9条、第10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规定借阅档案的审批权限、期限、数量等事项,并做好借阅、利用效果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档案丰富的优势,加强内外各处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主动提供利用,做好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助手和参谋作用。

第二篇: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十二、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审计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审计档案

(一)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二)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3、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4、与审计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及群众举报材料

5、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的软件等视听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三)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四)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中立卷。

(五)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一单元为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4、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复、批示;

5、审计报告及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

6、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7、被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决定的申诉材料;

8、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9、移送处理意见书。第二单元为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

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第三单元为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

1、上级部门或领导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

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3、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4、审计通知书

(六)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文件材料在后。

(七)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在制订项目审计计划时,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其他档案

(一)除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档案外,下列档案也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1、上级部门及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及文件;

2、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在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上,本局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4、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干部调令、行政、工资介绍信,岗位责任制;党员登记表、干部登记表;

5、参与中心工作的计划、总结、请示、汇报及典型材料;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关于局机关的表彰文件

6、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总结及相关材料

7、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8、综合大事记

9、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档案

(二)上述档案的排列顺序为:

1、请示与批复排列在一起;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2、正件与附件排列在一起,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3、正本与定稿(有领导签批的草稿)排列在一起,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档案的移交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移交的项目审计案卷进行必要的整理,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1页起用号码机在右上角按顺序打印上页码

(二)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综合档案室,案卷封皮由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填写

(三)审计档案应为长期保管。存档案室的审计档案借用、查阅,一般限定在本部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根据档案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文件,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室的规定进行分类立卷,编者编写目录,并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室,案卷封皮由档案室统一制作填写

(五)所有文件副本由档案管理人员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按顺序打印页码,编写目录,加具封面,负责保管

(六)所有审计档案及文件副本在送档案室前,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和移交手续的登记工作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长春市旅游局档案管理办法20074

崇义县旅游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局机关工作服务,根据《崇义县国家档案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在工作中接收或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基建、设备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局机关档案工作,由办公室在宏观上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在办公室建立档案橱。局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均应集中到办公室档案橱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四条

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局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对局内各科室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案卷的质量,并监督、检查、知道局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检查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负责档案材料的接收、编辑、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编研,并积极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

第五条

市局发文,上级机关综合性文件以及本局召开大型会议形成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立卷、归档。

第六条

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局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象等材料由办公室和具体承办单位共同负责、收集、整理、立卷。

第七条

局务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局大事记、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音像制品由办公室负责收藏、整理、立卷。

第八条

各科(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报表、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磁盘、锦旗、奖状等)由科(室)人员负责收集齐全,填写归档文件登记表,在次年的一月底前交办公室。

第九条

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在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立卷工作,并在本部门保存一年后交到办公室归档。

下列内容的文件草料归各科(室)收集、整理

1、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2、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3、组织机构沿革、职工花名册

4、局机关成立启用印鉴、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5、局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作人员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6、局机关财产、物资(空调、车辆、计算机、电话等)的凭证、数字及有关材料和复印件

7、局机关的基建材料(图纸等有关审批手续)

8、行政工作材料、行政复议材料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声像材料、各种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第十条

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原文件,要归在一起,不要分开。

(二)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计划)放在执行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立卷;行政复议的案件,突发性事件,放在结束年立卷

(三)归档文件应按件选用无酸纸信封进行装订

装订时,正文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转发文件在前,被转发文件在后;请示与批复件有请示,无批复件,但用其他形式答复或有处理结果的,要由承办人员或有关人员在请示文件上加以说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采用“一件一卷”式立卷方法

(五)在每“件”文件第1页的右上部空白处盖上归档章,并使用钢笔、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有关内容

(六)为保持档案文件的耐久性,承办(科)室在起草文件时,要注意案卷的质量,选用耐久性的纸张;写文件时要选用优质墨水,禁止使用铅笔、复写纸;领导签批文件时,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及彩笔

(七)以“件”为单位按排列顺序抄写目录。复文和来文为一件的,只抄写本单位制发的文件目录,并在“备注”中填写“附来(复)文”。目录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用三号字。

(八)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在档案盒内文件之后臵放备考表。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按照年度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应保持稳定。

第十二条

应归档文件按下列顺序进行排列。党务综合类、行政综合类、人事劳资类、市场促进工作类、活动指导工作类、规划管理工作类、质量规范工作类和其它类。同一种文件按文件标号或者日期进行排列。同一类同一保管期限的案卷先本级、后上级、再下级的顺序排列,一个年度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排列流水号。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橱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档案橱和档案情况,保证帐物一致。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县档案局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机关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代清楚。

第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利用

(一)借阅档案文件只限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如需借出,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过期不还的要给予批评并停止借阅。

(二)查阅、摘录、复制重要机密档案需经局长批准

(三)外单位借阅档案时,须持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阅看,不得带走

(四)在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材料

(五)借阅档案须妥善保管,严守党的机密,不得转借、污损涂改、拆卷、抽件、剪裁、标记等

(六)借阅档案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退还时双方要当面点清核对,无误后注销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含15年)。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工作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参与制定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对机关领导任免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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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支部会议记录、纪要(长期)

(五)评选优秀党员及表彰资料(永久)

(六)工会工作计划、总结(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