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洪湖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旅游行业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事项,实行会办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采取必要的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旅游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旅游局监督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旅游局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发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市场。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投资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四)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五)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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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