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包括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病害评测、方案编制、保护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档案建立、预防性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第七条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二)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

(三)文物保管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报材料:

(一)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三)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

(五)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六)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第十条自修复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修复资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复资质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因破产、停业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修复资质变更、注销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修复管理

第十五条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前,应出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第十六条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文物修复申请文件;

(二)文物修复方案;

(三)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方案编制委托协议;

(五)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批准或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齐全后审批。

(一)文物修复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文物修复事项属于修复资质单位业务范围;

(三)文物信息、修复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明确;

(四)修复程序及修复技术路线科学合理;

(五)预防性保护措施明确;

(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文物修复工作应由具有修复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

必要时可以根据修复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修复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修复完成后3个月内应进行验收。馆藏一级文物修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修复方案、修复记录、验收报告、修复报告等文物修复的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入相应的文物档案。

第二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修复方案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对修复的文物进行保护,并对文物的保存状况、保存环境,以及可能威胁到文物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危险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每年1月15日前,修复资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将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对修复资质单位开展运行评估。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报告和运行评估结果对资质单位加强指导,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管理和退出机制。第二十五条每年3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将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对馆藏文物修复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发布单位】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办博函〔2008〕724号【发布日期】

2008-08-18【生效日期】

2008-08-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博函〔2008〕7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馆藏珍贵文物及重要出土文物技术保护专项的管理工作,促进可移动文物保护设计资质和修复资质单位规范性开展工作,提高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的科学性和实际效果,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题主要内容

详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指南》(附件1)。

二、课题立项评审原则和方式

本课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并按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课题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包括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文物博物馆机构及企业单位等,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须在相关课题的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条件,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相关研究成果

(三)课题申报单位须设立单独的课题专门财务账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到位

(四)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新系统研发水平、优秀系统开发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相关领域技术研发工作五年以上

(五)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发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

(六)申报单位认真阅读申请指南,了解本课题技术要求、资格要求等事项,认真填写《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报书》

(七)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10份和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四、课题申报受理

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申报的受理工作。课题申报材料采取寄达方式报送,不受理单位或个人直接送达的课题申报材料。

课题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8日17时;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单位寄达(以北京到达邮戳为准)的申请文件。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刚、程新华

联系电话:010―84642070、84631969

报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收。

邮编:100029

电子邮件:ktb@sach.gov.cn

附件:

1.《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课题申报指南》

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报书》(格式)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文物保护与安全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文物保护与安全

【摘要】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家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受到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它具有不可再生性。2014年开始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国家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和专业工程。在普查工作中,收藏单位和普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对文物加强管理,妥善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无事故。

【关键词】

可移动文物普查保护安全

可移动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2014年开始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国家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和专业工程。

1确保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环境安全

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操作作业包括提取、运输、鉴选、鉴定、测量、拍摄、资料

整理记录、登录、收件、归箱等步骤,因而应该有足够收纳接收、拆卸、暂置、包装、运输等上述细节步骤的活动空间,并保证室内环境的安全、宁静、整洁、明亮,适宜文物的存放。

1.1确保普查工作场地安全

应根据收藏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在能够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且便于操作的空间进行工作。以在安防、消防设施齐全的房间为妥。工作场地内应为操作人员和设备留出足够操作的空间,应清理周边的无关物品。注意检查防潮、防尘等条件,及各种安全隐患等。工作场地严禁违规使用不合格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源、电缆、各种电器。严禁吸烟和使用火源。工作场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工作现场不能存放、进食各类饮料和食物。进入工作场地内的暖水瓶、水杯、各种文件、办公用具、与文物操作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的放置,均应远离文物本体。工作现场最好铺上地毯,以防文物意外摔落。

无论工作是否完毕,需要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签字或做记号于未完之箱柜,加以签封。

1.2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安检

普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有预防性的保护意识,随时具备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以防患于未然。在对可移动文物进行相关操作时,为保障信息、文物和人员的安全,应由收藏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进入工作场地内的人员进行选择和监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普查工作人员每次到收藏单位进行普查工作时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同去同返。提取文物时应由收藏单位人员主要操作,一名普查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另一名普查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协助收藏单位人员操作。当2名及以上的普查工作人员在场时,方可在收藏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下,相互监督、相互协助进行操作,并在工作完成后当天将文物返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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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公司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和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