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局(馆)、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每个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1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规划下,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编写和审定、教师聘请和培训等工作。

市(州、地)档案局、人事局根据省档案局和省人事厅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工作。

县(市、区、特区)档案局、人事局可受市(州、地)档案局、人事局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贵州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是全省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具有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馆)长、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第六条

对具有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市(州、地)档案局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省性的

2继续教育培训;市、(州、地)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常规培训、在职自学和日常考核。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州、地)档案局对在继续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行业管理部门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学习经费和其它必要的条件,并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九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各层次人员的培养目标分别是:

(一)高级继续教育对象为已取得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了解和把握本专业、本学

3科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的最新知识,成为全省档案工作的业务骨干和档案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二)中级继续教育对象为已取得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提高独立解决业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本部门的技术业务骨干。

(三)初级继续教育对象为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尚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初级以下(含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继续教育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高、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少于24学时;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48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应注重超前性、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应紧密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

4具体形式如下:

(一)参加国家承认的档案专业学历教育,选送到高校进修或攻读学位

(二)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

(三)参加省档案局组织的研修班、培训班

(四)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专业网络远程教育

(五)参加市(州、地)档案局举办的培训班

(六)参加由省档案局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地)档案局负责实施的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档案专业自学教育

(七)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等活动

(八)参加由省、市(州、地)档案学会组织的档案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接受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师资和经费

第十三条

从事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由具备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高、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对从事档案专业培训的教师要实行持证任教制度。

5第十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档案局(馆)应在档案事业经费中为本局(馆)人员安排一定的继续教育经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应给本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安排一定的继续教育经费。

第五章

考核和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及其他继续教育登记记录凭证,作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确认、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和其他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凡在任职期间没有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的,不能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六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凡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或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经主办单位证明后,可根据实际计算学时,也可根据学习内容或成果、论文、著作等授予相应学时。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登记

(一)登记项目:

61.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2.专题讲习班;

3.专题调研和考察;

4.专题讨论会、演示会;

5.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学术报告;

6.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

7.国内外专业技术方面的考察;

8.有计划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

9.其它继续教育活动

(二)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学时数、考核结果等。

(三)登记程序: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登记,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县以上)档案局审核盖章后生效。

参加各级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学术会议等活动,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单位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做

7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未达到学时或修业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奖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缓聘、解聘其现任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且不能晋升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二)连续两年未接受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先进(优秀)档案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所在部门或单位不能参加档案工作先进(优秀)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实施细则(试行)》

8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实施细则

(试行)

一、根据《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我省各级档案部门中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三、按继续教育项目性质,学时分为Ⅰ类学时和Ⅱ类学时:Ⅰ类学时项目:

(一)由国家档案局批准、认可的国家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

(二)由省档案局批准、认可的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

(三)由全国各高等院校档案学院(系)和中国档案学会举办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

Ⅱ类学时项目。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

四、学时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时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教育项目,如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按每课时折合2学时计算学时

9(每半天按8学时计算)。

2.参加由省档案局组织的,由全国各高等院校档案学院(系)和中国档案学会举办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培训班、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按每课时折合1.5学时计算学时(每半天按6学时计算)

3.参加由省档案局组织或经省档案局批准,由地、县级档案局组织的培训班、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参加者经考试合格,可按实有课时计算学时(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

4.参加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成人教育或自学考试学习的,每学完1门课程合格后按80学时计算

6.参加国家档案局开办的档案专业网络远程教育的,每学完1门课程合格后按72学时计算

7.学术会议论文按以下类别计算学时。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凡提交档案学术论文参会的,参加国际会议记60–40学时、全国会议记40–30学时、省级会议记30–20学时。

凡在会上宣读论文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记10学时。

(二)Ⅱ类学时计算方法:

1.自学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学习心得,在本单位交流,每3000字可授予10学时。但此类计算每年不能超过50学时。

10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按以下类别计算学时:

以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名义,每发表一篇档案学术论文,刊于国外刊物记60~40学时,刊于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全国重点档案报刊记40~30学时,刊于省级刊物记30~20学时,刊于地级以下刊物记20~10学时。

3.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时:第一作者~第三作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优秀成果奖等:一等奖300~260学时,二等奖260~200学时,三等奖200~140学时,四等奖140~100学时

部委级和省级奖。一等奖200~160学时,二等奖160~120学时,三等奖120~80学时。

省档案局和省档案学会颁发的优秀成果、优秀论文奖。一等奖150~130学时,二等奖120~100学时,三等奖90~70学时。

若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取最高学时计算。

4.出版档案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计算10学时

5.发表档案学译文每800汉字计算10学时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1000字计算10学时

7.由省、市(州、地)档案局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可计算20学时,参加者计算3~5学时,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时,最多不能超过100学时

五、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登记:

11参加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登记,并经当地(县以上)档案局审核盖章后生效。

参加各级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学术会议等活动,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登记盖章后生效。

六、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12

第二篇: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素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社会参与。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才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依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全省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五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中央及外省驻青机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规划进行培训,培训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

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

(一)参加在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务与会计专业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在职自学。在职自学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学习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机构;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四)审批、注册手续齐全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按照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继续教育机构是否按统一规划进行培训

(四)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培训机构应对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汇总,每半年向省财政厅会计处上报一次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开展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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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1998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字„1998‟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