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旅游景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