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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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

(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产证明以及受奖者身份证明。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确认。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当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至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