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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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⑴凡引进境外工商项目,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⑵奖励对象不分市内外、境内外,不分职务、籍贯(包括本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经投资者确认,对我市引荐境外(含港、澳、台)资金牵线搭桥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或单位,在引进成功之日起两年内,经审定认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获得奖励。
⑶国(境)外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不在此例。
二、奖励办法
⑴对引进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工商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3‰—5‰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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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资金来源
引资的资金只能从引资投入企业实现新增入库的税收中列支。凡投资项目属市本级的,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凡投资项目属县(市、区)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资金一律以人民币兑付。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对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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