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开放型经济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有效发挥市直招商责任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考核考评市直招商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业绩。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xx市办字„20xx‟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招商引资项目是指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新引进xx市籍以外(以投资客商身份证为准)客商投资落户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市直责任单位引进项目的落户地为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市直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接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责任单位”、“两区”、“管理办”、“对接部门”。
第二章工作职责
对外宣传推介xx市招商引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本单位招商引资计划方案;捕获捉招商信息并引荐客商到两区考察配合对
接部门接待洽谈、配合落户地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注册登记等工作。按照要求向两区管理办报送招商引资材料,协调项目开工、投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两区工作职责。明确分别与责任单位和管理办对接的部门,联络责任单位、接洽责任单位引荐的项目(客商),如实填写相关表格资料。
负责责任单位引荐项目的初步认定、实际进资、初审及项目情况初步统计。按照管理办的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管理办工作职责。及时传达市领导的指示精神,负责责任单位引进项目情况统计。按要求向市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沟通责任单位和两区工作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和两区推进项目落实。
第三章项目认定
第九条认定范围:
1、属于项目清单(附后)内的一产项目、三产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原矿开采、水电站、房地产、公路桥梁以外的二产项目。
第十条不予认定的项目
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不予认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责任单位引荐客商首次到两区考察后3个工作日内须取得有对接部门接洽人员签字并盖有xx区/开发区招商局公章的证明材料(见所附样稿),交管理办备案。
责任单位引荐同一项目投资客商方有关人员第二次到两区考察后,5个工作日内须填报好《市直单位引荐项目客商考察登记表》交管理办备案。
项目签定正式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xx区/开发区招商应填写好《市直单位引进项目情况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对项目是否予以认定,认定后该项目投资规模数提出初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管理办邮箱:。项目开工后,xx区/开发区招商局应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