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招商经费的管理,统一协调全市出国(境)举办招商活动,提高招商活动的实际效益和招商经费使用效率,制定《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附后),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o年八月八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陈维钦副市长、陈聪辉副市长抄送:市审计局
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招商经费的使用效率;统一协调全市出国(境)举办招商活动,提高招商活动的实际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商经费是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的,专款用于旨在促进外商来厦门直接投资的经费。
第二章招商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用于投资促进的宣传费用,包括:
1、在国际国内著名的媒体(包括报刊杂志、电视、国际互联网络等)上刊登宣传厦门良好投资环境的广告、文章等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
2、招商宣传资料(包括印刷宣传厦门投资环境的资料、制作光盘、录象带等)制作费用;
3、外资委投资促进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宣传费用。
第四条出国(境)外招商费用,包括下列出国(境)招商活动产生的费用:
1、市属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外经贸部组织的境外招商团组;
2、市政府组织的境外招商活动;
3、报经市有关领导批准后出访的市属各委、办局招商团组。
第五条市外资委、贸发委、经发委、计委等单位
从
事投资促进工作人员参加国内(不含台港澳)投资促进活动费用,包括:
1、参加国内举办的招商会等;
2、赴国内其他地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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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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