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投资者投资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和铜仁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一)煤电锰、煤电合金、煤电铝、煤电纺“四个一体化”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及含钾页岩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石材、水、茶叶、中药材、特色食品等特色加工业;

(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五)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六)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七)国家、省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第三条

投资者除依法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划拨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有关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工业园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2〕53号)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或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

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第七条

投资建设公益类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bot、tot等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兴办规模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九条

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13〕19号)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按程序申请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市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专项基金,对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实行市级统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和全部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滚动转存,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优惠政策:项目基本建设(含设备安装)投入完成80%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50%;投达产后,再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30%;完成首年纳税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剩余的20%。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的,按土地价款100%进行扶持;投资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8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6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50%进行扶持;投资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6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5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20%进行扶持。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产业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除“一事一议”外的其他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比照工业项目的扶持标准执行。

(二)对投资我市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鼓励类工业产业和农业产业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总量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60%进行扶持,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进行扶持,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方所得部分的40%进行扶持;第4年、第5年按上述标准减半扶持

投资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的企业,符合扶持优惠条件的,分别按照《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铜府办发〔2013〕93号)、《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13〕19号)兑现扶持政策。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具有职能性总部的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3年给予100%的扶持,第4-5年给予50%的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具备上市条件且其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50%(5000万元以上)继续投资我市的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五)招商引资投产企业可以申请市属担保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给予1—2年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80%的贴息支持;对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给予1—2年的银行贷款利率80%的贴息支持

(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招商引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在市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2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个人,后3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

(八)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后,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列入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九)按照《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2012〕2号),对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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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原约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