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六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九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投资兴办学校、医院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帮助申请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补贴资金外,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同等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四条

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配套费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

对商丘经济开发区及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制度(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对投资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帮助申请河南省黄淮四市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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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05年8月6日发布的《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丘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