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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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甘肃省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兰州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扶持。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一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五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两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四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三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三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建设期超过三年的项目,不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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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将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企业;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列支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以新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列支封顶。

第八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吸纳新区户籍劳动力1人,每年给予企业200元奖励。就业人数以兰州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

第九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新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购和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按20%的比例列支奖励给采购、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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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颁布的《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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