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07-12-2500:00:00来源:新疆招商网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哈密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所有在地区投资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搬迁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四条招商引资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黑色、有色金属及石材采矿业原则上不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哈密地区各类企业;

(三)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四)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人民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八条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第九条新建企业应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第三章投资导向

第十条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一)工业投资导向。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化工产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食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农牧业投资导向。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开发与建设;高效节水种植业;工厂化养殖业;特色林果业;优良品种育种;特色农产品及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农畜产品深加工;生态建设。

(三)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与开发

(五)社会发展类。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产业。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景点建设与经营

(七)服务业。规模化市场建设及经营。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地区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政策。

凡投资哈密地区鼓励类生产性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并实现上缴税金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的政策优惠。

(一)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二)投资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三)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四)投资1亿元以上,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企业发展,期限为三年

(五)原有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进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或增加注册资本金,并且改造前利润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500万元以上,改造后利润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一年

(六)投资开发哈密工业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投资者对入驻企业可按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8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园区经营者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再投资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地区在争取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优先享受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哈密工业园区内的投资者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政策

第十五条资源配置政策。

(一)在哈密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交清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形成的本级收入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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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5万元为标准引进资金所对应的奖励数。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区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