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商务局襄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的通知[全文5篇]
第一篇:襄樊市商务局襄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的通知襄樊市商务局襄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和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现予印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和市财政局(商贸科)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应遵循“预算控制、优胜劣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并应在实施规范的程序和制定科学的评审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评审指标应有利于择优确定项目。
第三条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工作由襄樊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管理科。项目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及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终审、汇总上报和公示五个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第一章资格审查及项目初审
第四条项目资格审查由襄樊市商务局相关业务科室承办。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申报文本的完整性。有以下情况之一,提请项目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项目申报文本:
1、
2、申请材料不齐全,如缺少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概算书;电子申请材料与书面申请材料两者不一致;
3、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项目资格审查原则上应边受理,边审查,并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完成。对于申请者不具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条在项目资格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襄樊市商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项目初审主要审核申请项目的合规性和重要程度。项目初审完毕,应将项目申报文本和初审意见一并交给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
第二章专家评审
第七条市商务局应通过单位推荐和专家自荐等多种渠道建立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并从中根据需要采取随机的方式抽选出若干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为5-7人,其中外部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八条项目初审结束后,市商务局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集中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应根据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各类项目的评审计分标准,参考初审意见,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式从技术、管理和项目效绩等多层面进行评审。
第九条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各类项目的评审计分标准由襄樊市商务局制定。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分指标主要由各项量化指标构成,应突出实绩、项目成长性和行业特色,力求客观、科学、符合实际。
第十条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小组对同一项目按统一评分标准
进行“背靠背”独立评分,并对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每个项目的得分和预算支持金额为参评专家评定的平均值,专家评审结果应由专家评审小组组长和各位小组成员署名。
第三章项目终审
第十一条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襄樊市商务局及襄樊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本年度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分类预算安排、支持重点,并最终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终审由评委会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采取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终审主要根据已确定的资金分类预算、支持重点,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对项目进行最后的评估、比较和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金额应以不突破分类预算及总预算为限。
第四章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根据项目终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项目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终审结束,在省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前,襄樊市商务局在本局网站上对确定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
督。对于公示后社会反映较大并查实确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
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
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当年我市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本区(县)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总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入、区(县)财政投入和申请市级财政、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中央及市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障措施、年度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检查验收后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
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林业方面着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积极打造“精品、设施、观光、籽种、创汇”林业。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
政府采购等管理的现行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计划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和建后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三篇: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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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