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阳区专业招商小组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若干个招商小组,分赴发达地区驻地驻点招商。为加强对招商小组的管理,切实提高招商专业化水平和招商实效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队伍建设

1、选派条件及方式。组建4个招商小组,每组3人。人员选派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经区委组织部和招商局共同考核确定的方式进行。小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属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或正式职工;②热爱招商引资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③了解掌握区情,熟悉招商工作,善于对外交往,有一定的人脉资源

2、人员管理。专业招商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招商局共同选派。为便于招商工作的开展,每个招商小组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联系,专业招商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副科实职干部担任,外出招商期间职务为招商局副局长,其它成员外出招商职务为招商科长。小组成员由区委组织部管理,招商引资业务工作由区招商局负责。

二、工作职责

1、宣传浦阳,收集信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地宣传推介浦阳,扩大浦阳的知名度。深入调查了解驻地及其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广泛搜集投资信息,筛选归纳整理,并及时反馈区招商局。

2、广交朋友,建立网络。与驻地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进行深入广泛的联系,建立信息和工作网络。加强与驻地安庆籍成功人士联系,建立档案,定期召开联谊会。

3、推荐项目,促进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人才,促进我区与驻地的经济合作。每个专业招商小组一年内必须完成1亿元招商任务。其中,工业类单个项目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280万美元;商贸服务业等三产类单个项目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140万美元;房地产类单个项目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700万美元;农业类单个项目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70万美元。

三、工作制度

1、工作纪律。招商小组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招商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也不得以小组的名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外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遵纪守法,自警自律,维护浦阳形象。

2、汇报制度。招商小组要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区招商局口头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区委组织部、区招商局书面汇报一次;年底进行总结和考核。外出招商期间,各招商小组要认真填写每日工作日志,

走访企业要有记录及资料。在外洽谈重大项目如需要区领导前往支持的,应及时向区招商局报告。

3、衔接机制。由区投资服务中心与各招商小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承接项目,做好洽谈与服务工作。

4、管理形式。区委组织部、区招商局与招商小组签定目标责任书,“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经费,定奖罚”。对引进资金情况,各招商小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招商局要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确认。招商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的成员工作期限暂定一年(以派出时间为起始日),一年期间以招商引资工作为主,现有职级、编制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四、经费管理

招商小组每年工作经费5万元包干,由区财政划拨到区招商局统一管理。具体发放办法是:

1、每个小组派出时领取工作经费20000元,完成60%以上招商任务后再领取10000元,完成80%的招商任务后领取全年工作经费;

2、包干经费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小组成员;

3、完成招商任务超额较多或引进重大项目的,可适当增加工作经费

五、奖励措施

外出招商小组引进项目参照《浦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小组成员招商业绩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中共浦阳区委办公室浦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

第二篇:招商管理办法风雅蓝山

招商管理方案

一、招商代表

凡本公司员工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均有义务承担公司所开发项目的招商工作。公司招商人员对外统称“招商主任”。

二、招商人员的招商管理1、商户资源管理

(1)不分个人、公共商户。上门商户由当班人员轮流接待,在《客户资源档案》上登记备案并签名,由接待人跟单并促使成交。

(2)电话商户由当班人员按上班签到先后秩序轮流接听,并在《电话商户登记本》上登记备案并签名,由接听人跟单并促使成交。

(3)跟单有效期为20天,超过20天成交的,视为新的接待人的商户。

上门商户或电话商户如指定要某招商人员接待的,视为该人员的个人商户,但当班人员有义务接待,绝不能无故推卸。

(4)招商人员外出招商的所有车费均统一报销。

2、招商人员:待遇底薪+提成

(1)凡新聘招商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合格在次月转正.

(2)守铺时员工待遇:招商经理3000元/月,招商专员1800元/月.

(3)招商开始时待遇:招商经理2600元/月+提成(第一个月租金的

3%);招商专员1600+提成(第一个月租金的5%).

(4)凡招商人员在招商处当班时,必须热情、礼貌地接待。如因接待不周受到投诉,经值班经理核准后,第一次扣发当月底薪的10%;第二次扣

发当月底薪的20%,第三次作为自动辞职处理。

(5)凡因个人矛盾造成工作中的不配合、不协调甚至互相拆台而引发的工作失误,一经发现,双方均作自动辞职处理。

3、招商人员招商提成方法:

在商户交完押金(一个月租金)后,可一次提取(按第4条)作为招商人员的提成.

三、招商提成的结算时间:

招商经理每月6日前统计上个月的招商情况及累计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

江西风雅置业有限公司

2011-11-01

第三篇:合浦县地下水管理办法合浦县地下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合浦县从事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严格管理,防治水污染,坚持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

1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大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举报违法开发、污染、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

第二章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相关成果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地下水调查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水文地质条件、开发利用状况、超采情况、污染源、污染物以及与地下水相关的生态与地质环境问题等。

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规划和科学管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需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衔接。

经批准的地下水规划是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

2依据。地下水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地下水利用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井的密度和取水强度,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涉及取用地下水或对地下水产生影响较大的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设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地下水开采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地下水开采可能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的;

(三)地下水位已达到或者低于本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

(四)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3

(五)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的;

(六)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

(七)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

(八)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有替代水源,且可满足用水需求的;

(三)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

(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

(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地热水、矿泉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

4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

(一)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非超采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集中供水、设计日取水量超过20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下水取水工程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封填。

第十七条

凡需进行凿井工程登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开采区水文地质单元分区图;

(三)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四)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5

(五)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地下水保护

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水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前款规定情形和无替代水源的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人口超过1000人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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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

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