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农业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从而推进“和谐泸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08]26号)和《中共泸西县委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局履行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职责的各科(室)及下属职能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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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限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四)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六)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要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考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考核以“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由局贯彻落实“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年中、年底两次考评,两次考评各站年底考核总分的50%。考评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以考核小组考评和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考核小组考评打分占40%,服务对象评议占60%。一是考评组在听取汇

-3泸西县农业局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从而推进“和谐泸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08]26号)和《中共泸西县委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本局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前来办事人员(含来信、来电)反映的有关事项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5对象到相关科(室)或经办人处,经办科(室)或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服务对象经办科(室)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或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经办科(室)或相关人员。

(四)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或本系统经办科(室)或人员工作职责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代服务对象与有关部门联系。如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特别重大或紧急,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带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执行标准

第七条要求本局全体职工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所在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第八条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条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要“你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对来信、来点、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

第十条对群众来信、来电和重要事项来访记录,或群众反复上访久而未决的事项,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处理;对较为重大的事项要报告局党委,在局党委的指导下亲自接待、亲自办理。

-7第十七条

首问责任人失职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违反服务承诺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情节者,视为失职:

(一)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不认真答询、处理和解决的;

(二)不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没有将当事人引导给相关部门处理或解决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有没有认真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可能引起严重后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没有及时上报的;

(三)对办事人员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影响恶劣的;

(四)处理解决问题推诿扯皮、有意刁难或故意躲避,不负责任的;

(五)接待外来人员时仪表不整或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局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第三条限时办结制责任人。接待办理服务对象所需承办事项的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包括主要行政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责任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农业局全体领导干部、职工。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备案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安全生产、救灾赈济、来信来访、上级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五章办理时限

第七条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1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备案、报告事项: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九条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办理事项: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条领导交办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其他事项3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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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人按期办结。

第四章考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考核以“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由局贯彻落实“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年中、年底两次考评,两次考评各站年底考核总分的50%。考评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以考核小组考评和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考核小组考评打分占40%,服务对象评议占60%。一是考评组在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考评指标体系逐项打分;二是根据服务对象反馈意见评议打分,服务对象对服务不满意的出现一次扣一分

第二十一条

“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结合年底党政综合目标考核给以单位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不奖不惩。

第二十四条对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年底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并对其进行问责;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并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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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业局服务承诺制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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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廉洁服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五条违诺处理。对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