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办: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各项重大决策和措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别是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稳步上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惠农补贴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落实惠农补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年前开展的明察暗访和最近接到的一些举报材料看:有的县市区对落实惠农补贴政策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工作不深入,措施不严密,截留、挪用、挤占惠农补贴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乡镇和农村村组,把党和政府的惠农补贴政策当成“摇钱树”。有的随意扣发农户的“一折通”存折,用于抵扣农户所欠债务;有的挤占农户直补资金用于集资修路;还有的用退耕还林款支付村组干部工资和招待费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举措,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1

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按照省政府加强惠农资金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全面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列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的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到农户

要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全面落实党的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普遍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村组、深入农户调查了解惠农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惠农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对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惠农补贴“一折通”的发放情况。要通过个别走访、查看有关资料和兑付凭证,了解“一折通”是否落实到农户,农户应该得到的补贴是否当年兑现,有无挤占、抵扣和跑冒滴漏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通报的要通报,该处分的要处分,不能检查一阵风,过后就放松。要通过检查,堵塞漏洞,强化措施,确保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农户。

二、狠下重拳,严明纪律,坚决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突2

出问题

要重拳出击,把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贪污惠农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和案件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破口,注重拓宽信访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意从群众举报、明察暗访、领导批件、媒体披露的问题中发现案源,及时组织专班,坚决一查到底。当前,要结合贯彻全省加强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查处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鄂发„2007‟22号),快查快结、从严处理。对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要公开披露,及时曝光。此外,还要严肃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因涉农负担和惠农补贴所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绳之以纪。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监管的有关规定,用制度来保障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惠农补贴政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监管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3

进一步完善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办法,对不同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惠农政策的监管措施,严格执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由县财政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的规定,减少中间环节,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抵扣现象的发生;督促乡镇、村组把惠农补贴公示制,列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把每户农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手中,努力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为我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纠风办2009年4月29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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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1日

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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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继续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罚没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六)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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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二)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代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公办普通高中违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

(四)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以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的;

(六)公办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或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分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或者将招生录取与收费、接受各种捐赠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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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布虚假广告,采取虚假承诺的方式招生,或者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

(四)擅自提高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生活日用品和订购学习资料的;

(五)普通高等学校擅自将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转所属独立学院,变相高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未将学校的学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或者改变其用途,以及设臵“账外账”、“小金库”的;

(八)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超越权限批准或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的;

(三)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对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调控、截留、挪用学校杂费收入的;

(五)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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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防治、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疫情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监管不力,引发安全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聘任非卫生人员执业,后果严重的;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疏于管理,导致医务人员向患者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后果严重的;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不力,导致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规定作出加重农民负担的决定或者出台增加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筹资筹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或者组织开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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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五)对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截留、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七)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处理。

第十一条在公路(河道,下同)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臵检查站、收费站,或者擅自移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检查站址,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拦截车船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站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的;

(三)主管部门对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路“三乱”问题严重的;

(四)违反规定扣押车(船)、货物,致使公私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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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报刊发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中央和省委规定,利用职权以发文件、下指标等形式搞硬性摊派,发行报刊的;

(二)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三)以审批项目、拨付资金为条件发行报刊的;

(四)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变相摊派,或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强行征订的;

(五)其他违反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土地征收征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欠征地补偿费的;

(二)不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擅自变更发放对象和范围的;

(三)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以及在征地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引发征地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其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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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欠安臵补偿费的;

(二)擅自降低安臵补偿标准的;

(三)未订立拆迁安臵补偿协议而强行拆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改变城市建设规划,扩大拆迁范围,以及未列入拆迁计划擅自决定拆迁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引发房屋拆迁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其他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工程建设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不认真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拖欠、克扣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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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安臵费、社会保险费的;

(二)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臵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强行实施或擅自变更,损害职工利益的;

(三)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不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做好职工工作,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损害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五)对企业擅自拆除、闲臵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排污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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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言,只是我们针对当前农村“村官”腐败的问题的情况分析及浅显认识。诚然,村官腐败问题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治理村官腐败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已引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惩治腐败的坚强领导,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铁腕治贪的坚强决心,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村官腐败的问题一定能得到根本治理,党的基层组织一定能够得到巩固加强,损害农民群众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彻底解决。

作者:赫艳丽(确山县民政局局长)陈华军(确山县民政局纪检书记)

杨金荣潘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