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2.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2)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3.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诊治后报销限于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可报销的疾病并住院治疗。
4.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二级医疗机构即县中心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具有疑似结核或确诊结核参合病人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结核病防治所。
5.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病人办理转院应到县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具县合作医疗局统一样式的转院单,医疗机构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合作医疗局批准登记。
6.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合病人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报批登记。
7.参合农民开具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务工、居住证明的视具体情况较办理转院手续的降低10%—30%参报(急危重症病人及精神病人除外)。
8.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报告县合作医疗局,否侧县合作医疗局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9.外传参合病人报销须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转院单(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办理报销。
10.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报销规定。
二、参合农民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对村级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疗效不佳等需转到县外进行治疗的病人,须到乡镇合管办逐级办理转诊手续。
三、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医疗机构就诊,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证明,到县医院门诊部当场办理转诊手续;参合群众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乡镇合管办盖章后,由就诊本人或其家人带病历、检查单等相关材料到县医院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
四、确因急诊(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道梗塞、大面积烧烫伤、严重复合外伤等需紧急救治的病症)未按转诊程序在县外就诊的,凭急诊证明或相关急诊材料,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
五、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等因病在公立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报销时需出具出差或打工证明(打工单位提供),否则,不予报销。
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为参合农民提供转诊咨询与指导,严禁乱转诊。
七、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八二医院。
八、本县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注册登记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人,严禁强行收治病人。强行收治病人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单位全额负责。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0715:42:39
点击:722
来源:基卫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4年7月11日前通过网络发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
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人及电话:雷斌0771-2852053,王盛0771-2815061传真:0771-281829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培育我区医疗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分级就诊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最大化发挥新农合基金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和需要就医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参合农村居民原则上先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再到统筹区域外就医;若统筹区域内无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习惯或就近原则,通过谈判等形式,确定市级或者邻近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首诊服务。
第四条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区域内可自主选择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再由县级到市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五条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住院由县级转往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出具转诊到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出具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第六条转诊证明实行三联单形式,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备查,二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交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署转诊意见后,一份由病人或家属自带,一份交由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转诊证明主要由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参合号、疾病诊断、转诊原因及意见、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等内容构成,具体式样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第七条在统筹区域内的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或者由市级往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不能直接转诊到市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需转诊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和疾病证明,以及参合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第九条已经确诊为精神性疾病(含合并症)和传染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可直接到专科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
2.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3.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在统筹区域外患病住院的(患者需提供疾病证明相关材料和申请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登记备案的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应该转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统筹区域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合农村居民,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并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病情特点,通过电话和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登记备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出院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出入院时间及费用信息等在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